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馬賴雅萍
周玉薇
馬堅中
馬堅一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被 告 許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0,05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