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8號
MLDV,101,補,458,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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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智慧財品牌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培村


被 告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號
法定代理人 張錦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8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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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慧財品牌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