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6號
MLDV,101,補,456,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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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何建男
巷36號


被 告 詹勳庭即上湧水電工程行



1號
詹前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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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