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39號
MLDV,101,補,439,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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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黃浴蘭
被 告 徐瑞桃
頭份鎮戶政事務所)

4號
邱寶玉
3樓
張琴華
832巷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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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