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33號
MLDV,101,補,433,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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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邱鳳琴
被 告 邱保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
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房屋所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中義村6 鄰中義
125 之2 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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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