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87號
MLDV,101,苗簡,87,2012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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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受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1,6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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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