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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300號
MLDV,101,苗簡,300,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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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300號
原   告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被   告 郭惠春即理想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293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該裁定已於 101 年6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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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