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被 告 陳彭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 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除去地上物,性質上係屬適 用簡易程序之事件,被告復同意原告為此部分訴之追加,本 院認為以改用簡易程序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