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月蘭
陳松發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律師
相 對 人 劉佳坤
劉佳增
林友義
林錦財
林清嬌
劉喜從
劉紹猷
劉煥猷
汪懿珠
林欣玲
高銘陽
高銘憲
高紀美玉
高文萍
高文茵
高文薰
洪高光慧
奧長子
高博泉
奧貴泉
奧善泉
奧勝泉
奧真理
簡淑卿
陳簡淑姿
簡佳雯
劉宏溪
劉煜猷
劉煥德
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劉敏
樓
相 對 人 謝馥鎂
樓
楊棟城
巫綤旭
江吉宏
江禹槿
江鑑宏
樓
江本珍
林江取珍
江珏珍
江麗珍
江鎮平
之1
江達宏
江碧宏
江潤宏
江陸宏
江志宏
郭江淑珍
林江集珍
江正宏
江宏
江喜珍
巷11號
宋江惜珍
江兆珍
江宴宏
江璟宏
6樓
江傑宏
江菊連
江吳德妹
江苑宏
江學宏
江瑞宏
江聰宏
江化珍
徐仁才
徐仁全
徐春金
徐貴枝
徐貴美
號
徐秋菊
徐貴英
連成杰
連文展
連月霞
連伊菁
徐義芳
徐肇文
徐博文
徐逸文
謝星明
2號
謝安然
謝寶珠
謝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規定亦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 第48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確 定在案。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七項:「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 七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因聲請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經第二審判決於主文第一、三項分別諭知:「原判決 主文第一、四、六項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包括附帶上訴部份 )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亦經本院調卷 核明無誤。
三、本件當事人間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482 號附表七之第一審訴 訟費用比例分擔,除當事人高銘政嗣於第二審由其繼承人高 紀美玉、高文萍、高文茵、高文薰承受訴訟;當事人謝江早
梅由其繼承人謝星明、謝安然、謝寶珠、謝寶玉承受訴訟; 當事人李梅妹、劉源興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楊棟城 並由其承當訴訟;另就被繼承人劉煊德之繼承人應分擔之訴 訟費用部分,追加繼承人簡淑卿、陳簡淑姿、簡佳雯,再廢 棄非繼承人部分之高玉珊、鄭錦絨外,其餘就當事人訴訟費 用負擔比例、連帶與否,均核與第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9年度上字第50號附表四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方式相同 ,故本件就聲請人第一、二審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總額即逕 依該附表比例分擔始屬適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本 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於裁判前命其於 5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等均未就訴訟費用部分表示意 見,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 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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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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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審裁判費 │ 32,4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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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 5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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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鑑價費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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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審登報費 │ 1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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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二審裁判費 │ 9,0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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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審登報費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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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43,572元│均由聲請人先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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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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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負擔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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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月蘭 │ 2649/4320│88,038元 │
│ │ │ │(143572元×2649/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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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松發 │ 120/4320│3,988元 │
│ │ │ │(143572元×12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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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佳增、劉佳坤、林友義│ 40/4320│連帶負擔1,329元 │
│ │、林錦財、林清嬌、林欣│ │(143572元×40/4320) │
│ │玲、劉喜從、高銘陽、高│ │說明⑴: │
│ │銘憲、高紀美玉、高文萍│ │高銘政已於99年10月6 日死│
│ │、高文茵、高文薰、洪高│ │亡,該部分由其繼承人高紀│
│ │光慧、奧長子、高博泉、│ │美玉、高文茵、高文薰、高│
│ │奧貴泉、奧善泉、奧勝泉│ │文萍連帶負擔。 │
│ │、奧真理、汪懿珠、劉紹│ │說明⑵: │
│ │猷、劉煥猷、簡淑卿、陳│ │高玉珊、鄭錦絨非為劉煊德│
│ │簡淑姿、簡佳雯 │ │之繼承人,故無須負擔訴訟│
│ │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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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鎮平、謝星明、謝安然│ 180/4320│連帶負擔5,982元 │
│ │、謝寶珠、謝寶玉、江達│ │(143572元×180/4320) │
│ │宏、江碧宏、江潤宏、江│ │說明: │
│ │陸宏、江志宏、郭江淑珍│ │謝江早梅已於100 年6 月5 │
│ │、林江集珍、江正宏、江│ │日死亡,該部分由其繼承人│
│ │啟宏、江喜珍、宋江惜珍│ │謝星明、謝安然、謝寶珠、│
│ │、江兆珍、徐義芳、徐肇│ │謝寶玉連帶負擔。 │
│ │文、徐博文、徐逸文、江│ │ │
│ │宴宏、江璟宏、江傑宏、│ │ │
│ │江菊連、江吉宏、江禹槿│ │ │
│ │、江鑑宏、江本珍、林江│ │ │
│ │取珍、江珏珍、江麗珍、│ │ │
│ │江吳德妹、江苑宏、江學│ │ │
│ │宏、江瑞宏、江聰宏、江│ │ │
│ │化珍、徐仁才、徐仁全、│ │ │
│ │徐春金、徐貴枝、徐貴美│ │ │
│ │、徐秋菊、徐貴英、連成│ │ │
│ │杰、連文展、連月霞、連│ │ │
│ │伊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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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劉宏溪 │ 630/4320│20,938元 │
│ │ │ │(143572元×630/4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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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劉佳坤 │ 220/4320│7,312元 │
│ │ │ │(143572元×22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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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劉煜猷 │ 241/4320│8,009元 │
│ │ │ │(143572元×241/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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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劉煥德 │ 80/4320│2,659元 │
│ │ │ │(143572元×8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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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劉紹猷 │ 10/4320│332元 │
│ │ │ │(143572元×10/4320) │
├──┼───────────┼─────┼────────────┤
│ │劉煥猷 │ 10/4320│332元 │
│ │ │ │(143572元×1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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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馥鎂即劉謝秋梅 │ 30/4320│997元 │
│ │ │ │(143572元×3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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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佳增、劉佳坤 │ 30/4320│連帶負擔997元 │
│ │ │ │(143572元×3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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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綤旭 │ 20/4320│665元 │
│ │ │ │(143572元×20/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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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棟城 │ 60/4320│1,994元 │
│ │ │ │(143572元×60/4320) │
│ │ │ │說明:李梅妹、劉源興將其│
│ │ │ │ 土地應有部分贈與楊│
│ │ │ │ 棟城,並於98年8 月│
│ │ │ │ 14日完成移轉登記,│
│ │ │ │ 並經其承當訴訟,該│
│ │ │ │ 部分訴訟費用應由楊│
│ │ │ │ 棟城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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