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賴炎燈
廖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璇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壹萬壹仟元
,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上訴人迄
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