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10號
MLDM,101,訴,310,2012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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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彥學
      劉浩霖
      呂慧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 年度偵字第843 號、第1375號、第1449號、第1547號、第30
7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彥學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壹包(含袋,純質淨重24.0247 公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愷他命壹包(含袋,純質淨重24.0247 公克)沒收。
劉浩霖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慧君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曾彥學於民國100 年9 月26日2 時30分許,在址設苗栗縣 苗栗市○○路9 號之「麥當勞」速食店前,因細故與吳智 勝發生糾紛,竟與同行友人劉浩霖沈浩宇(另結)基於 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毆打吳智勝之頭部、手部,致吳智 勝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臉部、下唇撕裂傷、左大 拇指撕裂傷、右手第2 、3 指擦傷等傷害。嗣曾彥學復與 吳智勝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其車牌號 碼6608-YV 號之自用小客車,衝撞吳智勝駕駛之車牌號碼 2392-KY 號之自用小客車,造成吳智勝所有之自用小客車 右側車身、左後車身之車門、葉子板、後保險桿及左後車 燈凹陷、破損,足生損害於吳智勝。
(二)曾彥學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1 月31日24時許,在址設新竹市 之「笑傲江湖KTV 」,以新臺幣(下同)6,000 元之代價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購入愷他命1 包(含袋,



純質淨重為24.0247 公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持有 之。
(二)呂慧君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 出入場所賭博之集合犯意,自98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間某 日止,在位於苗栗縣苗栗市福興里永康30號之住處內,經 營六合彩賭博之簽賭站,將住處闢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 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賭博財物,而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聚眾賭博,與賭客對賭財物,從中牟取利潤。二、證據名稱
(一)犯罪事實(一)
1.被告曾彥學於審理中之自白。
2.被告劉浩霖於審理中之自白。
3.同案被告沈浩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4.證人即告訴人吳智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5.證人呂靜茹張蕙如張佩婷於警詢中之證述。 6.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 紙。
7.永汸汽車行估價單1 紙。
8.指認及車損照片9 張。
9.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
(二)犯罪事實(二)
1.被告曾彥學於於審理中之自白。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1份、現場查獲照片8 張。
3.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 年3 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1 0300140 號鑑驗書1 份。
(三)犯罪事實(三)
1.被告呂慧君於審理中之自白。
2.證人鄧涂秀珍於偵查中之證述。
3.六合彩簽單1 張。
三、論罪:
(一)核被告曾彥學劉浩霖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被告曾彥學上揭犯罪事實(一) 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上揭犯罪 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核被告呂慧君上揭 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第268 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第266 條 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
(二)被告曾彥學劉浩霖沈浩宇就上開傷害犯罪之實施,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呂慧君自98年間某日起至100 年間某日止,基於一意 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人賭博、對賭 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同一時期內集合多數犯罪行為,屬於「集合犯」,僅成立 一罪。且以一行為而觸犯上揭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四)被告曾彥學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呂慧君前於81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被告曾彥學劉浩霖年紀尚 輕,前無任何犯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曾彥學與吳智勝素不相識,竟因一 時細故,公然夥同同行被告劉浩霖沈浩宇共同毆打告訴人 吳智勝,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被告 曾彥學復而衝撞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亦造成告訴人財物上 之損害,被告呂慧君以前述方式供人賭博財物,從中獲取不 法利益,經營時間約達2 年,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社會 正常經濟活動及妨害善良風俗,均屬不該。惟被告曾彥學劉浩霖呂慧君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不諱,犯罪態度尚可, 又被告劉浩霖另與吳智勝達成3 萬8000元之和解,有和解書 1 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4 頁)等一切情狀暨公訴人求 刑被告曾彥學傷害罪4 月、毀損罪3 月、持有毒品罪6 月、 定刑11月;被告劉浩霖傷害罪3 月(公訴人未慮及劉浩霖已 與被害人和解及其分工之角色);被告呂慧君5 月,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曾 彥學定應執行之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伍、應沒收之物
按第三、四級毒品係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 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 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沒入銷燬之。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 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三、四級毒品 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 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 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 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 、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 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 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 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 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 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 法院95年台上5252號、96台上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之罪,屬於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扣案之愷 他命1 包(含袋,純質淨重24.0247 公克),屬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各該包裝袋 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承裝毒 品之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愷他命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 項、第354 條、第266 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後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文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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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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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俗稱│賭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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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號碼、臺灣大樂│
│ │ │透彩券開獎號碼,每組賭注80元,如押中,可得5,700 元,如未押│
│ │ │中,賭金歸呂慧君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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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號碼、臺灣大樂│
│ │ │透彩券開獎號碼,每組賭注80元,如押中,可得5 萬7,000 元,如│
│ │ │未押中,賭金歸呂慧君所有 │
├──┼──┼─────────────────────────────┤
│ 3 │四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號碼、臺灣大樂│
│ │ │透彩券開獎號碼,每組賭注80元,如押中,可得70萬元,如未押中│
│ │ │,賭金歸呂慧君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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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