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延齡
被 告 徐志明
被 告 謝俊良
上列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被 告 楊蘭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朱延齡、徐志明、謝俊良三人應增列「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 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