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鄭宜芹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鄭宜芹,相對人楊楷辰及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最
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
略)。
(二)並請一併提出書狀所有附件副本到院。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
機425)洽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