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93號
HLDV,101,司促,4493,2012072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坤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陳坤 柱住「臺北市內湖區」,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