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691號
HLDV,101,司促,3691,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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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伯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萬春黃阿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6月 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㈡提出 被繼承人潘秀美除戶謄本。㈢提出被繼承人潘秀美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如有死亡 或拋棄繼承者應予註記。」,該通知已於101年6月29日合法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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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