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廷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