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潘維成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惠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二號、第六四
六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緣桃園縣政府為提供縣議會各議員對桃園縣政府所轄各機 關、學校作為地方建設之用途,乃於年度之預算中「其他公共工程對下級政府之 補助」項下,逐年編列預算,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提供每位議員每年八百萬 元(八十五年度起均為八百萬元,議長加一倍,副議長則加0、五倍)之補助地 方基層建設費用。而該項費用之使用,即由各議員填具使用同意書,交由申請機 關、學校轉交,或直接由縣議員處寄交桃園縣政府,經縣政府備查後即由各機關 、學校自行依法辦理工程之營繕及設備之採購程序。而經各承辦機關、學校辦理 招標、決標、執行、驗收程序完成後,再檢送相關驗收資料,經縣政府審核後撥 款予各承辦機關、學校,再由機關、學校付款予承辦廠商,是各縣議員對前開八 百萬元之「基層建設補助款」,即有同意使用與否之職權。另其他中央之教育部 及省政府之教育廳等上級機關撥款交由各校所經辦之營繕工程、採購設備案,乃 由各校承辦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二)丙○○為桃園縣議會第十三屆之議員 (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間),且連任第十四屆縣議員並為議會副議長(八十 七年二月起),因其所經營之「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常與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 小學有承辦工程及採購設備之生意上往來,知悉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小學常有 辦理小型營繕工程與採購設備案,認有機可趁,即與其弟乙○○、友人甲○○等 人,為圖獲取不當利益,乃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渠等及親、友所設之「 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及「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各公司名稱、地址 及負責人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名義,並均知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即不得於投標 前事先協定或由其中一家代為決定投標金額,影響投標之結果,自八十四年十二 月間起,連續多次對於桃園縣內各國民中、小學接受上級機關補助款,所經辦之 小型營繕工程與教學設備採購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於招標時,以如附表一所 示公司中各三至四家公司名義,備妥各公司形式上參與投標、比價所須之文件( 如公司執照、會員證、繳稅證明等資料),並於渠等從事於業務時所作之標單、 比價單等文書,填寫不實之較高價標單做為陪標廠商,而以較低價之標單做為得 標廠商等投標資料,郵寄投標於各校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各校採購案名稱
、開標日期、投標公司、得標公司、得標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不實 文書,虛應比價之方式,圍標獨占,連續行使業務不實登載之標單、比價單等文 書,使各校承辦採購案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管之「比價記錄」及「合約書」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附表二) 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比價作業之正確性,而丙○○等人,即因此而以如附表 二所示之得標金額,標得各採購等案,獲取不法利益(所獲利益約為各採購案價 額之三至四成左右)。又丙○○為桃園縣議員已如前述,其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且對於桃園縣議員每年、各八百萬元之「地方基層建設補助款」,有同 意使用與否之職權,因知悉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小學校經費有限,欲辦理部分 營繕工程或新購置財物,必須向各級民意代表爭取補助小額工程款等經費,丙○ ○認有機可趁,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甲○○等人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 聯絡,轉知附表三所示各校承辦人員,其可輔助經費供各校辦理採購設備等情, 並即由其填寫使用前開補助款之「議員配合款同意書」,交由甲○○、或由助理 人員轉交給各校承辦人員或直接寄交給縣政府承辦人員,表示其同意使用其個人 所得支配之「議員配合款」後,以同上填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標單、比價單等投 標資料,圍標獨占,標取如附表三示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各採購案名稱、 開標日期、投標公司、得標公司、得標金額等,亦詳如附表三所示),並使相關 之公務人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記錄」 及「合約書」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如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 比價作業之正確性,丙○○等人並因此標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案,以此獲得不 法之利益,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聯合行為 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三、經核公訴人認定被告右揭犯罪,無非係以被告三人以業務登載不實事項文書並交 給各校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等情,業據甲○○、乙○○二人陳明在卷已如前所述 ,並有在被告公司扣得之證據(一)至(十一)等證物在卷案可稽(其詳如證據 說明欄所示),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均堅決否右開事實,被告丙○○辯稱 :(一)伊與其他二被告是依照政府的規定依法從事商業行為,渠等營業之文書 都是照實填寫;(二)伊從未利用職權來影響學校招標、決標、採購案的各項行 政作業,而且伊未與學校方面的職員有何接觸或者勾結,學校公務員公務行為之 純正性不容質疑,並沒有因為伊縣議員的身分而對伊有不同的待遇,學校的採購 作業都是依法執行,渠等與校方均無任何不法之勾串行為;(三)議員的地方建 設補助款事實上正式的會計科目還是在縣政府各機關的相關會計科目裡面,議員 補助款並沒有列為正式的會計科目,另補助款現在已經由同意書改成建議書,它 只是一種服務、建議,而且議員同意書要與機關學校的預算書及其他申請文書一 併去函縣政府,由縣府核准,所以議員補助款是否要核撥事實上還是行政權的縣
府在掌握,就算是核撥議員補助款,縣府也要求機關學校要依法辦理招標、採購 ,本案依照公訴人的調查,校方的人員都是依法從事採購、招標,該等校方人員 均未見公訴人起訴;(四)普田公司六十八年就成立,伊擔任負責人,從七十六 年以後伊就沒有管公司的業務,僅未變更登記負責人,而且伊七十九年第一次選 上擔任議員,從此之後伊就禁止伊之弟乙○○、甲○○及其他舊屬以伊名義招攬 生意,伊個人也從不與以前的客戶作商業交際及往來,而且根據檢察官之查察, 涉案學校之校長、主計、總務、事務等所有相關人員均無受到伊業務上之干涉( 包括打電話、親自到學校或授意伊之舊屬),該等校方人員於調查、偵訊時亦無 說如附表一涉案之關係企業從事相關公共工程之投標、招標、開標之過程中受到 來自伊之壓力或影響,而且起訴書既然說各校承辦採購案之公務員是不知情,可 見得該等公務員均依相關規定來承辦採購作業,並無不法情事等語。被告乙○○ 辯稱:(一)自從伊兄丙○○於七十六年把公司交給伊經營之後,丙○○就沒有 再過問公司事項,所有公司經營都是伊在管理;(二)系爭公共工程或採購對外 招標、廠商領取標單並沒有限制一個公司可以領幾張標單,而且當時的狀況學校 有很多工程或採購因事實上之因素,很多廠商都不願意做,所以伊才會請如附表 一所示三個公司以上之關係企業來投標,而且實際運作上,學校經常在開標的時 候僅有一、二家廠商投標,以致於流標,監標之人員有時候就會請熟識之廠商幫 忙找尋其他廠家,這樣才能符合三標以上之要求,讓工程順利發包;(三)行政 院經建會於言詞辯論前數日所公布之各行業的銷售獲利平均毛利為百分之三十七 ,創歷年新低,而本案於鈞院歷庭曾經檢閱過的各案件平均獲利率亦不過百分之 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可見得渠等在本案中並無獲取不法利益等語。被告甲○○辯 稱:(一)渠等雖然會領三張標單以上,但是這是開放的,其他廠商亦同樣可領 三張標單以上,此並不會妨害公平競爭;(二)渠等從事學校公共工程或採購招 標純粹是合理之商業行為,沒有運用丙○○議員、副議長的影響力不當影響學校 公共工程或採購之發包及招標、決標;(三)扣案之渠等公司所製之預算書內所 計算之成本只是初估的成本,這些成本尚未包括人事、管銷及售後的費用,渠等 經營公司只是獲得合理之利潤,並無獲取不法暴利等語。四、經查:
(一)關係企業之認定:
被告固均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指之「關係企業」,其中崧廈營造有限公司及 冠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本與普田公司無關,至於其餘之所謂「關係企業」 公司,亦僅是在業務上互相合作、支援及聯合採購,各個公司之股東均不盡相 同,財務亦各自獨立,故實屬相互合作之公司而已;又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原先 固為丙○○所經營,惟自民國七十六年左右起,丙○○即未再參與公司業務之 經營及執行,僅成為掛名之負責人而已,至多只是偶爾提供一些意見供參考云 云,然查,公訴人於後述證據欄即已陳明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調 查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位在中壢巿中央西路二段卅號 十四樓之營業所在地扣得各該證據(即本院編號第一箱至第九箱之證物)得以 證明如附表一各公司商號之關聯性,及被告三人(包括丙○○)於案發時間均 有實際經營該等關係企業,舉其犖犖大者,其中包括:誠學社八十二年度之發
票資料、總分類帳、進貨帳、薪資表;長祥企業商行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日 記帳、憑證;日豐商業機械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然公訴人並未將該 公司列為附表一之關係企業);弘文社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憑證;億普企業 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度至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及該公司於該期間 內之各期營業稅申報資料;長祥企業商行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度各類報稅資料 及報表;成益營造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各期及八十七年一至二月營業稅申報書; 弘文社八十六年間應付帳款明細表;普田企業公司應付票明細表;普田企業公 司八十七年二、三月間之銀行存款彙總表、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之各式會計憑 證資料(請購單之名義均係「普田關係企業」,而請購後之材料卻有用之於附 表一所指之關係企業所承作之如附表二、三之工程者,如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機 電部-生飲水改善會計憑證,其中即有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開予成益營造有 限公司之發票,而發票中之貨品預拌混凝土卻用之於中壢國小八十六年六月十 六日開標而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得標之飲水改善工程,其中材料估驗表上尚 有副總乙○○、李素珍、李念惠、羅麗梅、甲○○等人之用印,該等人於其他 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所承做如附表二、三之其他工程或採購案,亦均出現 於各該公司或商號之內部文件,或擬具意見,或以上司身分核可下級所擬意見 );散見各箱證物(不限編號第一箱至第九箱之證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 號所得標之各級學校之工程或採購案之各該公司或商號所製作之預算書(相對 於學校所作之預算書而言)上均係由徐淑媚、羅麗梅先簽註再由甲○○簽註再 由乙○○簽註最後再由丙○○簽字核准(丙○○間亦有批示具體意見者,批示 之日期由八十五年間起,最晚亦有至八十七年初即本案案發之時者);比特利 企業有限公司及億普企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對帳單;弘文社及誠學社與比特利企 業有限公司之稅務資料;巴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 資料;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稅務資料;成益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 料及稅務資料;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及商號(除附表一編號第十一之冠鼎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摺;編號四一之證物有普田、億普、長祥、比特利、成 益各公司或商號於八十六年間之銷項、進項金額(含稅)統計表(註:該等公 司之進、銷項金額統計表係記載於同一張紙上);普田、成益、比特利各公司 用於各級學校工程之履約保證之定存單明細表;成益、億普、比特利、普田各 公司之支票存根;編號一0七證物中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日記簿中記載該公司支 出誠學社、弘文社勞、健保費、水電費、電話費、社區管理費、刻印費、帳務 費、營業稅、租賃房屋用契費、台北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規費、弘文社一樓鐵 捲門配鎖匙費、弘文弘中壢倉庫運費;編號九六、一0七證物中普田企業有限 公司明細分類帳及廠商應付帳款彙總表、明細表有部門名稱為弘文社者;編號 十五至十九之業務統計報表係如附表一各公司商號承作或承包如附表二、三工 程或採購案之業務統計報表(各公司商號均統計在一起);編號一0一證物即 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間之日記簿其中有羅列丙○○、乙○○之洗車費、 差旅費、甲○○洽公之油費、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銀行往來帳之借、貸方情形 、比特利、巴川、長祥各公司帳款之借、貸方情形;由編號六九之多份八十五 年至八十七年初之簽呈可知機電部職員周明源、曾賢弘、林宜和、管理部職員
李念惠、李素珍、李貞嬌、業務部職員羅麗梅、徐淑媚等人所簽具意見之簽呈 均上簽予業務部之被告甲○○,再上簽予副總之被告乙○○,最後再上簽予董 事長之被告丙○○,除被告甲○○、乙○○外,被告丙○○亦具體簽擬意見, 而非僅只簽名;編號第九箱扣得如附表一所列公司及商號之大小章、公司及商 號之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登記號之條戳(如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四六七號第 五七二頁至第五七五頁所示)。綜上所陳,如本院審卷第一本最後一頁所示之 各職員之名稱均出現於附表一所列普田關係企業之各式內部文件中,被告丙○ ○並在其中多項文件中簽名,表示認可副總乙○○以下各幹部所擬具之意見, 甚或具體簽陳其他意見,而前開各公司或商號之資料開頭又往往均冠以「普田 企業有限公司」之頭銜,其下之「部門名稱」才有其他各公司或商號之名稱, 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會計帳簿中又明列如附表一其他公司及商號之收入、支出 ,可見如附表一其他公司及商號無論在人事、業務或財務之聯繫上,非僅密切 關聯,且均係處於經營一體之地位,而又以普田企業有限公司馬首是瞻,依公 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該等公司及商號均係關係企業,毋庸置疑, 因之該等公司及商號或以其中二家或以其中三家參與如附表二、三之公共工程 案或採購案之投標,自屬聯合行為,核先敘明。(二)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處罰之適用:
然查公平交易法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已生效,修正後之罰則乃 係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上開刑罰之前提要件, 乃修正前之原法條內容所未具,修正後既已規定有上開「先行政後司法」之原 則,且此一原則要素之規定已經結合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故有關本案 之如附表二、三共二百件公共工程及採購,被告等人行為之時,中央主管機關 既並無從依修正後之法律規定先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則此 項法律內容修正之反射效果係有利於行為人即本件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之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即應適用公平交易法修正後之規定,故被告等人關於 其等持用如附表一所示共十一家廠商名義之比價資料,互相陪標,以達順利標 得公共工程案或採購案,此部分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核不該當,自不能對被 告等人論以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違反事業禁止聯合行為之罪名 。
(三)被告有無製作不實標單之偽造文書並因而使校方公務員登載不實、獲取不法利 益及獨占巿場:
公訴人固認附表一所示各公司、商號係關係企業,被告等人以三至四家關係企 業之公司、商號參與如附表二、三所示採購案、工程案之招標,備妥各公司、 商號形式上參與投標、比價所須之文件(如公司執照、會員證、繳稅證明等資 料),並於渠等從事於業務時所作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填寫不實之較高價 標單做為陪標廠商,而以較低價之標單做為得標廠商等投標資料,郵寄投標於 各校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以此不實文書,虛應比價之方式,圍標獨占,
連續行使業務不實登載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使各校承辦採購案不知情之公 務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記錄」及「合約書 」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附表二、三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比價 作業之正確性,而丙○○等人,即因此而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得標金額,標 得各工程、採購等案,獲取不法利益云云,然被告等人雖確有以如附表一所示 屬關係企業之公司、商號參與招標,其中並有安排陪標者,然各該公司、商號 填寫、投具標單時仍係以各該公司、商號之負責人名義出之,就該標單之形式 及實質內容言之,並無何不實可言,如投、開標結果果係投標之各該公司、商 號之標價最低而得標,則各該公司、商號即須依程序與校方簽約履行採購案或 工程案之內容,如不履約,則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校方仍會依法處置, 因之,本案標單、比價單之填寫即就實質內容加以審查,亦無何不實之可言; 況本案之業主即附表二、三之招標各學校之相關負責人如校長、總務主任、庶 務(設備)主任等數百餘人均無一獲起訴(公訴人亦謂該等公務員乃屬不知情 ),再本院歷次調查庭會同被告等人檢閱本件第十箱至第十六箱之全部扣案證 物(即公訴人函請附表二、三之學校備齊附表二、三各採購案、工程案之相關 卷證,而委由桃園縣調查站帶回扣案者),亦可得知本案之營繕工程或採購設 備案,均係先由學校經各科老師之需求或營繕小組開會決定,自行訪價或查詢 市面上一般價格或請多家廠商報價以供參考之後,再依規定製作預算書辦理比 價、招標,而各個廠商報價之內容,學校不一定採用或完全採用(被告以預算 書形式報價,並不得立即謂校方必然採用,否則即無異校方相關人員亦涉官商 勾結、利益輸送,此依情況,至少涉犯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私人不法利益之 三級貪污罪,然公訴人顯然亦認校方相關人員並無涉及前述官商勾結、利益輸 送),即令採用,亦須經過正常之比價或競標程序,故報價絕不等於得標。且 無論是否曾經有報價或報價有無被採用,所有合法之廠商均可透過學校之通知 、公告、公會之通知、自媒體或他處探知之消息,來參與投標、比價,學校方 面則依卷附「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 價議價注意事項」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務補充要點」之規定辦理(詳情見(四)、(五)),故被告不可能因以 如附表一所示關係企業之公司、商號二或三家以上參與投標,因而「獨占」各 該採購案或工程案,況其等且與校方人員並無任何勾結之情事。再者,被告丙 ○○所經營如附表一之關係企業,無非係一般之中小企業,而各該關係企業得 標之附表二、三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又係一般中小企業均得承作之內容,渠等若 與校方相關人員無何勾結,校方於各該採購案及工程案均依法執行之情況下, 被告以關係企業之二或三家參與投標,並無影響在各該採購案及工程案之相關 巿場(RELEVANT MARKET)內與被告丙○○所經營之關係企業處於競爭地位之 其他公司或商號之競爭權益,具競爭地位之其他公司或商號在校方人員依法進 行招標之情況下,仍可依法投標,將被告丙○○所經營之關係企業逐出巿場, 進行替代作用(SUBSTITUTION),此等相關巿場仍係一完全競爭巿場( COMPLETELY COMPETING MARKET),與限制競爭防制法令所欲遏止之獨占無關 ,殊難認被告派出關係企業陪標即有何等獨占情形發生。
(四)校方相關承辦人員之證詞:
1、中壢巿自強國中校長鍾禮章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該 案(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顯微鏡購置案)係本人就任自強國中校長後,向本學 區之縣議員王木喜爭取以充實本校自然科教學之顯微鏡設備以肆應新教材之需要 ,王木喜議員同意後由本校行文縣政府,經桃園縣政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 六府教國字第二0八六三七函同意補助該筆經費,本校即按照八十六年十月廿日 於校史室召開之營繕工程稽核小組第五次會議之決議,請總務處處理相關採購事 宜,購買五十台實體顯微鏡及鐵櫃兩座。」
2、中壢巿自強國中總務主任丁杏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顯微鏡購置案)學校老師於教學會議中提出學生因新換 教科書,配合實驗課需要而提出顯微鏡需求,先行訪價,學校再召開營繕小組會 議,會議中主計表示此採購案未在本年度預算內,...由他校得知縣議員有經 費補助採購教學設備,我便找張兆路、王木喜議員...,王木喜議員同意,要 本校採購用品之預算書送給渠,我便通知一些廠商送目錄到學校參考,..., 預算書(指普田公司代製之預算書)價格經學校營繕小組審核通過,價格較合理 。」、「我依現有之廠商名片資料以電話通知品豐公司、普田公司、億普公司、 焦點公司、展綱公司、儀光公司等六家公司前來學校領標,...」3、中壢巿新明國中總務主任呂幸一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本案(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理化科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是本人所製作,本人 是依據廠商寄送之型錄作參考,並赴台北巿景文高中、桃縣光啟高中參觀他們的 實驗設備來製作的...」、「本案通知廠商之工作是由本校事務組長劉利通負 責,渠向我表示有通知四至五家廠商前來比價...」、「上述三家公司(普田 、億普、長祥公司)僅參與本案之投標比價,之後及往後均未再參與本校任何之 採購或工程案件...」、「本校理化教學儀器及化學藥品多購自『國中儀器行 』,本校劉組長應該有通知該商行(投標比價)...」4、中壢巿內壢國中總務主任莊炳生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教學設備案)本校因工藝課程欠缺上課所需之教材,乃 由本校設備組長郭兆彬於八十六年九、十月份在本校邀集工藝老師召開『工藝教 學研究會』,該研究會並做出決議上開採購案之名稱、規格、數量轉交給本校事 務組長周俊彥,周俊彥再轉交給我,我乃依該研究會之決議案製作該採購案之預 算書,...」、「該採購案預算書我製作好,並報交縣府核可後,乃告知本校 事務組長周俊彥依我學校辦公桌上的廠商名片通知廠商前來本校參與上開採購案 之比價...」
5、中壢巿中壢國中總務主任馮鶴生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專科教室設備案)本校辦理美術班設備採購案預算書係我 本人、庶務組長彭英雄、會計主任張珮瑛討論後,選定教師提出的實際需求製作 出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則是依廠商送來的估價單訂出。本採購案...總金 額為新台幣廿萬元,其中三萬元用作鐵櫃採購,十七萬元為美術班設備採購。」 、「我在比價前所通知的廠商除億普、品豐、比特利等公司外,另通知蕉點公司 ...,方音公司則送鐵櫃部分的估價單...」
6、楊梅鎮仁美國中校長曾志宏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辦 理前述三項採購案(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八十六年十月十 四日教學器材及設備案、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購置教學設備案)時由校長、總務 主任曾煥鋼及事務組長張瑞蓉共同規劃,並參考其他老師或教務人員意見,以決 定採購項目及規格,由總務主任曾煥鋼訪價製作採購預算書,另本校亦組成營繕 小組以監督該採購案之比價及驗收。」
7、楊梅鎮仁美國中總務主任曾煥鋼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前開案卷(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教 學器材及設備案、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購置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是由校長曾智 宏、我及事務組長張瑞蓉參考廠商提供之型錄共同決定採購項目,並交由學校總 務組幹事楊麗雲以電腦繕打完成,...」、「...我不只告知前開九家廠商 (如附表二所述),亦有通知南宏電業負責人陳權耀。」、「...議員款申請 下來後,由本校教學研究會及教務處共同決採購項目,再由本人辦理相關採購事 宜。」
8、龜山鄉山頂國小總務主任溫聰貴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前開二項購置教學設備(八十六年六月廿三日健康教育設備、八十六年六月廿 三日自然科教學設備)之議員配合款係丙○○議員主動提供(包括王木喜、張兆 路議員配合款)非校方爭取,而採購項目是營繕小組決議由教務處設備組提供, 並非由議員指定,有會議紀錄證明。」、「我不知道億普公司及比特利公司是丙 ○○議員所經營,山頂國小是第一次與該等公司接觸...」9、新屋鄉新屋國中校長楊永康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上 述二案(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健康教育設備、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購置教學設備 )之預算書係由普田公司代為規劃,本校以之為參考,並在預算金額範圍內與該 公司討價還價,並就某些單項物品訪價後,在數量及單價上更動後再做出合於學 校需求之預算書,由總務處製作,會計員審查,再送到校長處核定蓋章,... 」、「本校比價前,均由事務組長負責通告公會或聯絡殷實廠商來參加比價,. ..」、「丙○○議員的秘書甲○○(另一職稱為普田公司經理)曾來校拜訪我 ,並告知議員為回饋地方,希望補助學校議員建設地方配合款,以充實學校各種 設備,本校獲知後乃在晨會時昭告全校老師提出需求,視優先順序挑出項目編列 成預算書後,行文縣政府申請...」
10、中壢巿青埔國小校長陳鍵源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本校辦理本採購案(八十六年六月廿日保健室等設備案)時,總務主任 在製作預算書過程中有可能曾向普田公司訪價以作參考,但絕無在開標比價前 就決定將該採購案交由普田公司承作,...」、「本校所有的工程及採購案 在辦理時均有經過本校之工程規劃營繕小組在辦理,所以前開採購案的三家廠 商係經由營繕小組決議後通知找來比價的...」、「前開採購案(八十七年 一月十三日購置顯微鏡設備案)是我本人向丙○○議員爭取議員配合款而來的 ,經丙○○同意後,本校即向縣府報請核准,...,本校即依規定辦理採購 事宜,所採購的設備均是本校所急需之教學設備。」11、中壢巿青埔國小總務主任黃順和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前述二項採購案(八十六年六月廿日保健室等設備案、八十七年一月十三 日購置顯微鏡設備案),係本校保健室人員及自然科學老師向學校提案申請, ,校長陳鍵源乃透過桃園縣議黃仁杼及丙○○向桃園縣政府爭取前述採購案之 經費(即議員配合款),經黃仁杼及丙○○簽准後,本校即由校長陳鍵源、我 本人及老師代表組成營繕小組,參考以往廠商寄給學校之廣告資料擬定該採購 案之項目,並由我本人訪價後,製作預算書,送校長批示...」、「我係根 據廠商寄來學校之廣告目錄上之電話,通知廠商參與比價...」12、新屋鄉大坡國中校長邱文惠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藝能科教學設備)本校接獲補助公函通知後,即召 集藝能科教師開會,瞭解各教師需求後,由總務處彙整,至巿面訪價,再經本 校稽核小組研議擬購置設備,最後由總務處據以製作採購預算書,...」13、新屋鄉大坡國中校長洪靜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資源班教室設備、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體育器材設備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本校購置前述物品時,均曾召開各相關 科任教師研討,檢討提出需求(由學校營繕小組成員列席參加)後,將需求項 目、數量交總務處執行,所以前述三案採購預算書之製作係由總務處負責,. ..」
14、新屋鄉大坡國中總務主任呂育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藝能科教學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資源班教室設 備、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體育器材設備、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顯微鏡教學設備 案之預算書均由事務組長李尚沆負責製作,先經由廠商報價,經校方稽核小組 審核再製訂預算書,...」、「(問:本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 依法搜索扣案之大坡國中編號05-A30、07-C一八、四五-F二三之 預算書及比價單,為何貴校之預算書與本站扣案之預算書、比價單相似?)該 預算書僅供報價用,學校需經稽核小組討論,並重新調整單價內容,再由校方 製作正式預算書,再送上級單位審查,所以廠商才有相似的預算書表格。另編 號四五-F二三理化教室設備因預算書錯誤而取消(可見被告均辯稱在渠等公 司所扣之預算書僅係用供報價,校方不一定會採納,尚非無據。)」、「丙○ ○議員在當選本屆縣議員後至本校拜訪經校方提議需購置實體顯微鏡及地板修 繕等,結果丙○○議員僅同意金額較低的實體顯微鏡購置...(可見被告丙 ○○亦無何圖利自己之犯意)
15、中壢巿龍岡國小總務主任徐坤鰲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資源班教室設備、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資源班設備、 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資源教室設備)上述三項採購案預算書係由我所製作,製作 過程為由我向其他學校詢問及我個人蒐集得來資料,提交本校營繕工程小組( 由校長謝公倉及四位人事、主計人員及家長會長共十人組成)來決定預算書之 內容項目及單價。」、「(八十六年一月八日校園開放充實設備)該預算書係 由我所製作,製作過程為預算書項目名稱數量由桃縣政府決定,單價則仍由本 校營繕工程小組來決定,其經費全由縣府核撥。」16、中壢巿興國國小校長郭坤隆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教學設備)預算書係本校總務處徵詢老師教學需求設備後 ,視優先順序訂出項目,再依廠商所留目錄一一訪價後做出預算書,由總務主 任製作完成,主計審查,再送給校長核定...」、「在本採購案經費撥給縣 政府後,即有多家廠商前來領取比價單並詢問比價日期...」17、中壢巿興國國小總務主任林麗黛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教學設備)本案是由教育部普遍補助各學校之經費, 本校為辦理本案之採購,除於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下午二時卅分召開教學研究 會議,決議購買之事項,另本人依據廠商寄來之目錄、型錄上相類似之品名, 向廠商做電話訪價...,本人彙整資料後製作預算書底稿,交由會使用電腦 之教師打字完成。」、「...經我製作完成比價單及經學校開會決定比價日 期後,我即依據曾洽詢本案廠商之電話通知他們來領比價單及比價,另有在此 期間主動打電話來之廠商我亦告之上情,前來本校領領比價單的廠商至少有五 家...」
18、平鎮巿東安國小校長方永煥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視聽教室設備)...前開採購案本校在製作預算書過程 中曾向廠商訪價,...,至於訪價廠商計有向瑞耕興業公司、萬客隆、大潤 發等廠商訪價。」
19、平鎮巿東安國小總務主任張永福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視聽教室設備)前述購置視聽教室設備採購案係台灣 省教育廳補助款,本校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後,校長方永煥、主計、出納、事 務組長及我本人、老師代表等營繕小組成員即至校長室開會討論該補助款採購 項目,我再依據決定採購之項目進行訪價,我訪價時主要係在電腦網路蒐尋桃 園縣政府教育局製定之採購參考價目表及向三合一資訊有限公司、瑞耕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桃園縣萬客隆、大潤發等批發店訪價,並請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報 價,但因價格過高,本校未予採用,經營繕小組將價格修正後,再由我本人製 作預算書,經主計、校長審核簽章後,再通知廠商參與比價。」20、平鎮巿東勢國小校長鄧博敦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 校採購資源班設備案緣起於本校曾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資源班一班,經縣府 同意後,縣府不久即行文本校表示省教育廳專案補助身心障礙班設備購置款項 五十萬元,本校隨即召集資源班教師、輔導主任、總務主任討論需求設備項目 ,經由訪價後,將需求項目、訪價結果交由總務主任陳進龍執行及擬訂採購案 預算書等資料;至於切片器材案之採購,緣於本校自然科學老師曾反應缺乏相 關切片器材、鄉土教材資料,隔了不久,適有縣議員王木喜之助理至本校瞭解 校務,本人及總務主任將本校需求向該議員助理反應請轉知議員代為爭取,不 久後,王木喜議員的助理即電話聯繫本人表示王木喜議員已代表本校爭取經費 十二萬元,本校依往例,由各該科教師、主任提出需求後,彙整由總務主任負 責執行採購,...」、「前述切片器材採購案經縣議員王木喜爭取後,款項 之核撥係經過桃園縣政府發放,並未經過議員,議員亦未要求本校提供資料使 用(即該校未有何等配合議員之動作)」
21、平鎮巿東勢國小總務主任陳進龍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東勢國小八十六年度購置植物切片等器材資料案因學校老師提出需,求本校 又沒有經費,剛好有一位縣議員王木喜助理到本校來時提到可以動用王木喜議 員工程款,過幾天學校就收到王木喜議員同意書,我就根據王木喜議員同意書 ,請學校相關老師提出需求並訪價,我本人也根據手邊現有資料及電話簿上找 廠商詢價製作預算書。另八十六年度新增設身心障礙班設備資料案係由省教育 廳補助五十萬元,有這筆經費後,校長鄧博敦召集輔導處主任何逢錢、資源班 老師孫麗玲、楊謝能老師等開會,由輔導處何主任會同兩位老師至其他學校去 參考有辦過類似案件將資料抄回來後,再由總務處負責整理並詢價製作預算書 。」
22、桃園巿青溪國小校長呂正男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本校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接獲桃園縣政府轉發教育部核發補助教學經費之公函 ,於徵詢各年級亟需補充設備後,旋即召開採購小組會議,進行採購作業,此 時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外務員主動前來本校,希望本校能給該公司提供服務的機 會,經我及總務主任許淵慶二人訪視結果認為該普田公司商譽甚佳,服務亦踏 實,乃委請普田公司代為編列預算書提供本校參考,並就普田公司提供參考之 預算書由我及總務主任向尼山書局進行採購項目之電話抽樣訪價,發現普田公 司之貨品價格蠻實際,故決定依該普田公司提供之預算書草稿,由總務主任許 淵慶重整核列...繕打成預算書...」、「...在比價前曾由我本人以 校長名義通知普田公司、尼山書局、經營文具業務之呂瑞案及楊哲義等廠商. ..進行比價...」
23、桃園巿慈文國中總務主任蘇金增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電視等教學設備)預算書係我委託普田企業有限公 司製作,由本校提供教學器材及設備需求給普田公司代為製作前開預算書.. .」、「前開預算書在委託普田公司代為製作之前亦曾詢問過展崗公司,但因 該公司無法承接而作罷,另前開預算書編列之教學器材及設備價格,本校事務 組長林士浩曾向其他廠商訪價,...」
24、桃園巿北門國小校長黃金榜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改善活動中心設備)...本校責由總務主任邱奕松、 事務組長劉吉邦及設備組長等人前往活動中心現場會勘瞭解需添購設備項目內 容後,分別進行訪價事宜,並召開本校稽核小組討論後,檢討、擬訂並完成預 算書內容,再由總務主任依前述小組討論決議完成預算書之製作,...」、 「當初本校在進行議、比價過程前,會預留時間請參加廠商前來領取標單及採 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即不含單價之空白比價單)以進行後續議、比價事 宜,至於所提示之普田公司持有之本校預算書可能係廠商自行依比價單製作而 成...」、「就我所知,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及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曾分別派 員至本校找總務主任及我本人談及該公司有能力提供所採購之設備,我即當場 表示廠商欲提供設備仍請參與公開議、比價程序,而本次採購共進行了三次議 、比價程序,前二次均因廠商所投標金超過底價而流標,直到第三次比價時, 才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經減價後,以四十八萬元得標...」,本院於公開 法庭審閱第十箱證物中有關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改善活動中心設備案時亦發現
該案確係在第三次比價程序,才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經減價得標,與證人黃 金榜前開證詞相牟。
25、龜山鄉樂善國小校長劉平受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七年三月廿日充實教學設備案)本校係參考幼學企業公司目錄,經向該 公司訪價後編列戲組單價,另彩色電視機、電視置放推車、放影機、實體顯微 鏡則是本校總務主任向廠商訪價後編列,因此預算書係由總務主任製作... 」
26、龜山鄉樂善國小總務主任劉智忠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七年三月廿日充實教學設備案)本案預算書是本人所製作,本人是 依據訪價之結果,訂出品名及規格、單價來製作預算書...」、「本案遊戲 組之規格是校長劉平受依據幼學企業有限公司幼學遊具目錄第四十一頁之圖片 圈選指定的,本人曾問平鎮巿本人住家附近幼稚園(金壁幼稚園)而得出本項 目之價格及規格...」、「...本人除向前述幼稚園訪價外,並曾向平鎮 巿的電器行訪問電器等項目之價格,而製定出與所參考之普田公司預算書不同 價格之預算書。」、「本校事先並未指定將本案交給普田公司承攬,亦未配合 該公司圍標,本人依法辦理採購,不知前來比價之廠商之詳資,也絕無勾結之 情事。」
27、觀音鄉新坡國小總務主任吳緞英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購置教學器材及設備案)前開採購案...預算書是 由本人參考老師之需求,用十行紙製作草稿,再交由陳國綱以電腦打字完成。 」
28、觀音鄉新坡國小校長范姜運榮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購置教學器材及設備案)...本校接獲桃園縣政府通 知函後,即由校長、總務、主計、自然科老師及各學年級主任組成採購項目審 查小組,以決定學校亟需採購之教學器材及設備,再由總務吳緞英負責詢價及 製作預算書...」
29、觀音鄉育仁國小校長謝福龍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學基本設備案)...學校有將空白品名、規格給普 田公司報價參考,學校並組成營繕小組,成員有我、總務主任黃永忠、教導主 任李信宏、主計張秀菊、劉得錦、黃煥勇老師等。並曾至中壢巿中山東路三越 音響、中正路國際電器、觀音鄉聲寶家電、菲利普公司等訪價後,由總務主任 黃永忠製作預算書...」、「...因曾經請普田公司報價,而本校營繕小 組訪價後發現普田公司所報的價格最便宜,所以就採用普田公司那份報價做預 算書...」
30、中壢巿林森國小總務主任李本芳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充實教學設備案)前開採購案之預算書係由我依據 現有之實物顯微鏡目錄而製作預算書,其中之價格係由我以電話向廠商訪價而 製訂預算書內價格,而我訪價的廠商我並未通知來校參與投開標...」31、中壢巿新街國小總務主任許文鈞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卅日教學器材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普田公司依據本校需
求所製作的,普田公司因得知本校有...經費後,即主動至校洽詢爭取,本 校在召開採購小組會議確認要購置之設備器材後,普田公司即依據本校之需求 提供估價單給本校參考,經確認合理之價格及規格、項目後,即委請普田公司 製作預算書」,許文鈞並提出普田公司所代製之預算書草稿,其上有普田公司 職員羅麗梅於八十六年九月廿六日簽予許文鈞(誤寫成徐主任)之意見,另許 文鈞亦提出校方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所開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可稽。32、中壢巿內壢國小校長李秀鵬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特教班教育設備案)預算書是我指示本校特教組長江金 城辦理,據我所知江金城為製作該預算書,曾召集特教班其他三位老師共同研 商後再由江金彙整製作...」、「本校辦理前開採購案並無主動找比價廠商 ,均係廠商主動來電或派人洽詢採購案內容,俟本校預算書製作完成,再一一 通知曾詢問過該採購案之廠商前來參加比價...」33、中壢巿大崙國小總務主任徐清文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教學器材設備案)預算書係經本人向校內教師廣徵 採購意見並向得標廠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目錄等經過篩選,經本校 文書組劉邦林打稿,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代為製作成正式之預算書...」 、「我確實有向本校教師廣徵採購項目、數量之意見並有表格供教師填具,事 後據以向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交涉採購事宜...可資證明本項採購完全係依 本校實際需要而為...」
34、復興鄉奎輝國小校長葉有福、總務主任王連進均於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