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87號
TTDV,101,司促,2787,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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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同上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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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