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蔡源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