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66號
TTDV,101,司促,2766,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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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朱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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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