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6年度,8號
KSYV,106,家陸許,8,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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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星凱 
相 對 人 夏喜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二0一四)未民初字第0二六七六號民事判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原名黃耀能)與相對人甲○ ○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陝西省西安市未央 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4年12月8日以(2014)未民初字第02676 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並於西元2015年1 月15日生效確定。 上開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 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 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 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 區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西元2014年12月8日(2014) 未民初字第02676 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陝西省西安 市蓮湖區公證處(2017)西蓮證字第2557、3296號公證書、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6)南核字第038183、000000 號證 明等件為證,堪認上開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為真正。又 審酌該民事判決,係以兩造婚姻基礎薄弱,常因瑣事發生爭 執,致關係不睦,且已分居近兩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等 情為由,而准予判決兩造離婚,此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 2 項規定之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亦與我國之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足見上開大陸地區之民事判決 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復參以臺灣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亦得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 決的規定」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聲 請裁定認可上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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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