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斐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斐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斐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22日以法矯字第10101119110號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