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1年度,21號
TTDM,101,侵訴,21,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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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少文
本件被告所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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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