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孟豪
黃孟華
黃孟瑄
黃詩琪
原 告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黃光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余一隆
龔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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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顏士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26號、29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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