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5號
TNDV,99,訴,345,20120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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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5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被   告 富強醫院即賴禎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 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倘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 訴之不合法,亦不因其移送民事庭而有不同,受移送之民事 庭對之均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最高 法院96年台上字第46號判於意旨可資參照。依此判決之意旨 ,未經刑事宣告有罪之被告,尚不得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遑論未經審理及宣告之被告。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富強醫院即賴禎添涉及詐欺案件,前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即95年度矚 重訴字第1號)後,乃於該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即96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請求判令被告與溫惠雯連帶 給付新台幣47,327元暨遲延利息予原告,本院刑事庭因刑事 案件業已審結,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請求,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針對被告賴禎添 及99年1月28日針對被告富強醫院部分,以裁定移送民事庭 ,由本院審理在案(即本件訴訟),此有96年度重附民字第 33號卷附之裁定可資參照。惟查,依本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 1號於98年5月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事實欄第二點關於賴禎 添部分(即判決第5頁第13行以下)已載明賴禎添(因滯留 國外未歸,經本院另行發佈通緝在案),判決主文亦無被告 賴禎添有罪之諭知,顯見該刑事案件針對被告賴添禎部分並 未審理,且迄至本件裁定之日止,經查詢被告賴添禎現仍通 緝中,並未緝獲。是以,被告賴添禎是否犯罪未經認定,原



告得否向其請求賠償,即有疑問,原裁定漏未注意及此,誤 將被告富強醫院即賴禎添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所 為裁定,即有違誤,且訴之不合法,亦不因移送民事庭而有 不同,依首開說明,本院仍得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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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