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40號
TNDV,98,重訴,140,201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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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昕龍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龍濱
被   告 羅金發
上 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蘇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溫興興業有限公司(下 稱溫興公司)於民國97年7月25日簽立「訂購模具合約書」 (下稱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由被告溫興公司承作魚缸模具 (下稱系爭魚缸模具),惟被告溫興公司製作之系爭魚缸模



具無法符合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6條約定之保證品質,被告 溫興公司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而被告羅金發為 連帶保證人,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1, 248元,爰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約定、民法第231條第 1項、第495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360條之規定暨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本院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 而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嗣被告溫興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主張其已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交付系爭魚缸模具,原告尚有 餘款203,000元未付;另原告於97年8月1日與被告溫興公司 簽立「訂購模具合約書」(下稱系爭配件模具合約),由被 告溫興公司承作魚缸隔板配件模具(下稱系爭配件模具), 溫興公司已依約交付系爭配件模具,惟原告尚有餘款38,500 元未付,爰依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系爭配件模具合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原告給付上開款項合計241,500元,爰提起反訴 。經核反訴之標的,與被告溫興公司於本訴之防禦方法相牽 連,且反訴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並得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 ,
本件反訴之提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溫興公司於97年7月25日簽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 ,被告溫興公司並邀同被告羅金發為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 由被告溫興公司承作系爭魚缸模具,約定交貨期限為97年8 月8日,同時被告溫興公司必須保證模具可以量產500,000 組且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 然被告溫興公司於約定之期間內,無法完成合約品質要求之 模具,屢次試模均有瑕疵,甚至赴被告指定之射出廠試模依 舊仍有瑕疵,經過長達六個月的修改,仍無法達成品質之要 求,原告以被告溫興公司製作之系爭魚缸模具所生產之魚缸 產品交付予訴外人即買方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邰港 公司),均遭認定產品瑕疵,未符合標準。原告多次發函催 促被告要改善模具,否則將遭買方邰港公司解除契約而蒙受 巨大損失,豈料,被告均一再拖延,最後卻以不願再花成本 改善而願以不收模具加工費用作為賠償原告。原告委託被告 製作魚缸模具,乃因與邰港公司已經簽訂魚缸買賣契約,且 契約約定每組魚缸購買單價為430元,並約定至少購買26,00 0組,現因被告就模具之製作發生給付遲延之情形,導致原 告無法如期交貨,一再遲延,終至遭買方邰港公司終止與原 告之買賣契約,造成原告受有預期利益之損失。



㈡原告請求賠償之損失明細如下:
⒈試模用料:220,688元。
⑴有關試模所需之用料均是原告所提供,總共提供試模用 料PS達4,125公斤,以當時價格53.5元計算,全部試模 用料金額共計220,688元。
⑵此部分既因被告之因素導致模具生產製作產生瑕疵,經 過多達20餘次之試模過程,仍無法改善品質,造成原告 受有試模用料之損失,就此一損失當得向被告主張賠償 。
⒉試模工資:110,000元。
原告所請求之試模工資,乃是在勝豐實業社試模19次所支 付給勝豐實業社之費用,此有勝豐實業社所開立之收據為 憑。
⒊遭買方邰港公司終止契約之預期利益損失:
⑴原告就系爭魚缸與邰港公司所約定之契約單價為每組魚 缸430元。
⑵原告每組魚缸生產成本:197.76元(原料112.76元,組 裝工資65元,包裝費用20元,共計197.76元)。 ⑶原告就系爭與邰港公司間之魚缸買賣契約之利潤如下: (430-197.76)×26,000=6,038,240元。然後再扣除 模具生產成本17,680元,故預期利益之損失為6,020,56 0元。(模具生產總成本為340,000元,以模具可以生產 500,000套計算,生產26,000套之成本為17,680元。) ⒋總計,原告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6,351,248元。 ㈢被告並未依約完成所承攬魚缸模具製作之工作,詳細說明如 下:
⒈兩造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4條、第6條分別約定:「四、交 貨日期及地點:97年8月8日準時交貨,且由甲方(即原告 )指定之射出工廠量產驗收。」、「六、乙方保證該模具 量產時以PS為生產原料,……,同時保證模具可以量產伍 拾萬組,且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 頂針痕,量產時模具如有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及技術指 導」。按模具之製作必須通過試模程序,以檢驗該模具生 產出來的成品是否符合品質要求,若有不符品質要求者, 則必須再進行細加工、表面處理、拋光等程序,之後要再 進行試模以檢驗產品是否符合品質要求,若試模的結果確 認產品是符合品質要求的,方可認為模具承作人完成本件 承攬之工作。
⒉本件系爭魚缸模具是由兩造於97年7月25日簽約,由被告 承攬施作,並約定於97年8月8日準時交貨,且由原告指定



之射出工廠量產驗收。換言之,必須在97年8月8日前完成 試模修正階段而達到可以進行量產之程度,方得稱為驗收 。然本件被告雖於97年8月8日前將系爭魚缸模具送至泰讚 射出廠試模,但是卻瑕疵百出,之後又到勝豐及東亞射出 廠進行試模,結果還是一樣,無法改善瑕疵,試模次數至 少超過20次,光是勝豐射出廠一家就高達19次,期間被告 一直無法解決產品瑕疵問題,表面仍有結合線及魚缸表面 產生拖痕之問題,換言之,魚缸表面必須「光滑透明」的 品質標準,並未能達到而無法完成驗收。被告本應依照契 約約定之品質進行履約,現在因無法達到品質要求後,竟 稱魚缸模具總價僅有290,000元,所以,應將契約明文規 定之品質要求「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 痕及頂針痕」,限縮解釋為該魚缸不得有因模具不善而產 生之「磨損料痕及頂針痕」,此一主張明顯違反兩造契約 文字之具體明確規定與品質要求,被告任意曲解契約文字 ,當不足採。
⒊本件是因被告明知原告所欲生產的魚缸必須達到表面須光 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之程度,卻在模具生產設 計過程中,未依其專業將射點與結合線部分妥善設計,導 致魚缸表面產生料痕之現象(原本有關結合線產生的料痕 應該設計產生在魚缸底部,如此才不會影響魚缸表面的光 滑度與透明度),此一嚴重之瑕疵造成多次試模,均無法 修正。被告經過多達20餘次的試模,仍無法修改瑕疵,自 知理虧,故於98年2月18日永康大灣郵局第15號存證信函 表示要無償贈與原告所訂購之魚缸模具、無償歸還魚缸模 具定金87,000元、無償贈與原告訂購之魚缸零件模具、無 償歸還魚缸零件模具定金16,500元、無償歸還趕工獎金 30,000元。由此足證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魚缸模具確實有瑕 疵,否則當不可能要無償贈與原告模具,是以,被告抗辯 其模具並無瑕疵、符合現行工業技術水準云云,當無理由 。末查,本件系爭魚缸模具及系爭配件模具均仍在被告營 業處所,迄今經多次試模仍未能修改完成,故被告主張已 經完成交貨驗收云云,當無理由。另被告提及原告網站仍 標示魚缸產品云云,然此一產品標示與被告生產製作有無 瑕疵乃屬二事,被告此一抗辯誠無理由。
㈣模具之製作必須通過試模程序,以檢驗該模具生產出來的成 品是否符合品質要求,若有不符品質要求者,則必須再進行 細加工、表面處理、拋光等程序,之後要再進行試模以檢驗 產品是否符合品質要求,換言之,試模階段僅是被告測試其 模具產品有無符合契約要求之程序,尚未達到可以驗收交貨



之階段。97年8月5日被告溫興公司自稱其模具可以開始試模 ,然而,在試模過程中,卻發生產品嚴重瑕疵之情形,茲將 兩造會同試模之情形及改善方式逐一說明如下: ⒈剛開始試模時,魚缸表面有拖痕(線痕),被告用拋光方 式來改善,拋光好幾次,一直無法改善拖痕(線痕),試 模幾次之後,魚缸成品要脫模時,魚缸底部或旁邊開始會 破裂,有試模產品可資為證,試了幾次之後才發現會破裂 的原因是因為脫模時會有真空狀態,導致魚缸成品脫模時 產生破裂情況發生,被告當時在模具底部加入吹風裝置來 解除真空狀態,讓魚缸模具不會有破裂現象。但是也是試 了沒幾次,魚缸成品照樣破裂,甚至有好幾次,魚缸成品 破裂,導致魚缸成品夾在模具內,這時候就要將模具拆解 下來送回被告公司,將成品拿出來,只要有夾模現象,又 要重新整理(例如重新拋光)。因魚缸成品一直破裂,被 告本來只有加一個吹風裝置,改成4個吹風裝置,甚至還 將模具加4支托針,而加4支托針,另外一個功用是要消空 氣,如此一來成品破裂的機率就降低。本來以為魚缸破裂 情形不會發生,但是試到後面,變成魚缸成品旁邊有小破 裂,之所以有破裂,是因為模具在開模時,模具會稍微下 墜而壓到魚缸成品所產生的,被告再將模具加4根柱子來 加強模具不會下墜,才改善破裂的情況。
⒉被告一直修改模具,約在97年11月6日左右才將魚缸破裂 情況及拖痕(線痕)部份改善,共試模快30次,但是料痕 (結合線)卻一直沒有改善。模具一試再試不但用掉很多 原料,也浪費原告很多的人力,最重要是品質還是無法達 到合約內所載之條件,導致客戶取消訂單,造成原告嚴重 損失。由上開說明可知,被告所生產之系爭魚缸模具雖然 於97年8月5日開始試模,但是試模階段一再出現瑕疵,被 告溫興公司也一直改善瑕疵,顯見被告溫興公司並未能依 約於97年8月8日完成驗收交貨,被告溫興公司有給付遲延 之事實,甚屬明確。
㈤依照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4條約定,被告應於97年8月8日準 時交貨並完成驗收,然被告卻遲遲未能完成驗收,詳細說明 如下:
⒈按兩造契約第四條約定「交貨日期及地點:97年8月8日準 時交貨,且由甲方指定之射出工廠量產驗收,否則每逾壹 日乙方需賠償甲方壹萬元之違約金,直至交貨驗收完畢之 日止,乙方不得異議。」,簽約時,雙方再將逾期違約金 等文字刪除,使乙方即被告得以不受逾期違約之處罰,但 交貨及驗收完成日期仍舊是97年8月8日。




⒉依照證人施允中之證詞可知,系爭魚缸模具一開始測試時 竟有發生產品於脫膜時產生破裂之情形,證人施允中證稱 「第一次是在泰讚公司試模的,我有去看,我看到魚缸會 產生真空狀態,模具要開的時候會產生氣爆,魚缸就裂掉 了。」、「在泰讚公司試模時就有此情況,在我那邊試模 時也有產生,但是有改善。」
⒊關於系爭模具在哪幾家射出廠進行試模,證人施允中證稱 「第一次因為原告購買的生產系爭魚缸機器還沒有進來我 們公司,所以先在泰讚試模,之後因為原告公司買的機器 已經進來我們公司,所以就改在我們這裡試模,後來因為 在試模過程,客戶不滿意,所以我們以為是自己技術不好 ,所以跑回泰讚試模,且有去其他家射出廠試模,但是都 產生同樣的狀況,就是魚缸會有拖痕的情形。」所以,第 一家是泰讚公司進行試模,然後再由施允中勝豐實業社 進行試模,之後又有回到泰讚公司試模,也曾經到其他射 出廠進行試模。
⒋由原告所提出之提貨單,其中泰讚公司確實在97年8月25 日及同年9月12日有自原告處提領試模所需之PS料,之後 在97年10月及11月間均有提供PS料供施允中勝豐實業社 進行一再試模,由此可知,證人施允中所言不虛,而且可 以看出被告所製作之模具確實有明顯瑕疵,在逾期達數個 月之後,仍舊未能改善。
㈥由原告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可以看出,原告在試模初期就一再 以口頭要求被告立即改善,之後更一再發文催告要求被告要 立即改善瑕疵,否則原告對客戶之交貨期日已經逾期,客戶 會取消訂單,然被告仍未能改善產品的拖痕現象(即因模具 不光滑導致拖模時之摩擦刮痕),就算後來在97年11月間曾 經因為邰港公司要進行展覽而勉強挑選少數樣品,但依照證 人施允中在本院證稱:「(問:你說本來原告公司每個顏色 要120個魚缸,3個顏色要360個,為何只射出100多個?)答 :因為射出到100多個,拖痕愈來愈嚴重,所以就停止射出 。」,顯見系爭魚缸模具確實欠缺契約約定之品質(系爭魚 缸模具合約第6點約定被告需保證系爭魚缸模具可以量產50 萬組),而且依證人即邰港公司人員吳岱宜證稱:「基本上 在銷售魚缸,會要求魚缸的透明度及清澈度,但是魚缸一看 ,就有很明顯的四條線,加上我們有一個小魚缸,兩個放在 一起比較,就有很明顯的不一樣。」、「因為我們一直到展 覽都還希望原告公司可以改善,到後來才確定不行,才終止 合約。」等語,由上開說明可知,原告確實是因為被告給付 遲延且瑕疵遲遲未能改善,而導致遭原告客戶邰港公司終止



訂單,因此受有損失。被告不思反省本身模具製作品質低落 ,不僅試模爆裂,而且拖痕現象嚴重,試模期間竟然達到3 、4 個月之久,迄今仍有拖痕及結合線等瑕疵未能徹底改善 ,導致原告受有嚴重損失,卻一再指責原告對品質要求過高 ,實令人無法忍受。
㈦茲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01年4月9日函文內容表示意見 如下:
⒈兩造契約明訂「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 痕」(料痕即結合線),但鑑定意見明確指出「依目前魚 缸造型,並參照該魚缸產品,由底部中間作為射出成型的 進膠位置,以moldflow軟體進行模流分析,確實會在產品 側面及底部周圍凸緣,產生若干結合線痕跡。」,而事實 上確實在量產之魚缸側面均有明顯之結合線痕跡。 ⒉鑑定意見亦認為上開結合線並非無法克服,並提出三種改 善方法。本件被告自始至終均未告知有任何技術上之製作 困難,在模具之設計生產過程中,更未曾向原告告知可以 改善結合線之方案希望原告配合修改,現卻在產生結合線 時抗辯是不可避免云云,當無理由,亦與契約約定之品質 約定不符。
⒊鑑定意見貳另指出「聚苯乙烯(PS)之光穿透率為88%, 霧度<1%,是透明度相當高的塑膠材料」、「產品側面 透明程度受影響,應是脫膜時拖痕所造成」,由此足證, 量產之魚缸產品側面透明度確實受到「拖痕」影響,而無 法達到契約約定「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任何磨 損之品質要求。
⒋鑑定意見參指出「一般委託開模,訂購合約書應明確訂定 產品外觀及尺寸的要求,並敘明以此作為最後驗收之依據 ,則模具廠必須修改模具及進行試模,直到成型樣品滿足 合約書規範,才算完成。」、「本案所衍生的產品瑕疵包 括結合線及表面拖痕,屬於產品的表面品質不良,建議檢 視模具訂購合約書,是否有明確敘明表面品質之要求,以 做為判斷依據。」,本件兩造間之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1 條即約定產品之具體規格「底層30×22×22㎝、上層39. 7×27.7×22㎝、厚度3㎜」,並在契約第6條約定量產( 即鑑定意見所稱之成型樣品)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 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之產品外觀約定,故原告已於契約 中約定明確之產品外觀及尺寸之要求,現被告未能修改模 具及試模達於合約書規範之標準,當屬未能完成驗收。 ⒌鑑定意見參最後指出產品形狀若設計不合理,要由模具開 發及成型條件的調整來克服成型瑕疵,有時是很困難,「



但模具廠在承接本案時,由產品圖面觀察,必須有能力判 斷出產品設計上的問題,並針對品質要求,與委託者進行 詳細討論,同時明確訂定驗收規範於訂購合約書,才能避 免事後紛爭。」。本件被告身為專業模具製造廠商,應由 產品圖面觀察即可判斷出產品設計上之問題,然其卻未有 任何意見,並表示可以完成,然在第一次試模時卻連續發 生生產出的魚缸樣品破裂,足見被告的模具生產技術能力 仍屬不足,則其在締約時既未能告知其模具生產技術上之 問題或困難,亦未要求原告修改驗收標準,依契約約定當 應戮力完成符合品質之模具,否則無法完成驗收之遲延責 任,自當由被告完全負擔。
㈧本件工作物供給契約之法律性質,說明如下: ⒈本件兩造間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之內容,屬於模具設計加工 ,同時又由被告負責提供鋼材,屬於包工包料之性質,可 歸屬工作物供給契約之範疇。
⒉本件被告亦承認原告在與被告簽訂系爭魚缸模具合約之前 ,即有委由另一家模具加工專業廠商設計加工失敗,因該 模具所射出之成品,品質不佳,無法如同玻璃般之透明與 無痕,所以原告才會再找被告重新開一副新模具。而模具 之主要材料就是鋼材,材料不是問題,重點在於模具的加 工技術是否能夠達到原告所要求的「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 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之品質要求。所以 從兩造締約之過程與緣由,應可知悉原告所重視的是一定 工作之完成,而非鋼材本身,否則不會放棄之前的模具而 重新委請被告開一副新模具。進一步言,若依照上開學者 之見解,兩造間並未特別約定鋼材之價格,僅是向被告訂 購模具,所以,本件系爭魚缸模具合約應較偏向於承攬契 約之性質。
㈨關於原告請求權基礎之說明:
⒈依兩造系爭魚缸模具合約第7條之約定:
⑴合約第7條後段約定「以上各項約定乙方必須全數履行 承諾,否則乙方無條件賠償甲方全部損失,不得異議。 」。
⑵本件兩造合約第4條雖取消逾期罰款之約定,但若乙方 因遲延所生之損害,仍有合約第7條後段之適用,故原 告得以合約第7條後段主張被告遲延且無法交貨導致原 告遭取消訂單之損害賠償。
⑶本件合約第6條有約定「保證」品質,即保證生產成品 之重量為1200公克,保證可量產500,000組及量產之魚 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但被告所



製作之模具品質極差,造成原告支出超過平常數倍之試 模成本與因無法達到「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無任何 磨損痕跡及料痕之情形,而導致原告遭客戶取消訂單之 預期利益之損失。此部分亦屬被告無法履行合約第6條 之保證品質承諾所造成之損失,原告亦得依照合約第7 條後段請求之。
⒉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
⑴按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 害。
⑵本件被告因一直無法達到契約保證之品質,從初期多次 試模產生破裂,產生磨損刮痕等,造成原告試模成本之 損失,之後又因無法達到保證品質即光滑透明無磨損及 料痕等,一再測試,造成給付遲延並使原告遭客戶取消 訂單,原告當得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 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
⑴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經修補仍 無法改善,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⑵本件原告確實因為被告所加工之模具無法量產出符合約 定保證品質之魚缸,而受有損失,當得請求損害賠償。 ⒋依民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⑴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 定作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⑵本件兩造約定於97年8月8日完成交貨驗收(契約文字有 部分刪除,僅是取消逾期罰款,並無取消驗收交貨之期 限),而被告遲延交貨之事實甚為明確,試模初期甚至 有魚缸破裂之情形,足證被告確實有遲延之事實,原告 固主張被告尚未完成給付,然退萬步言,若本院認為被 告雖有逾期,但最後也有完成驗收交貨者,則原告主張 被告係逾約定期限始完成並已造成原告之損失。 ⒌依民法第360條規定:
⑴民法第360條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 質者,買受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
⑵關於系爭契約之法律性質為何,雙方仍存有疑義,且亦 屬學說實務不易判斷之爭議問題。故原告亦主張本件系 爭契約若屬買賣契約者,則原告主張系爭模具欠缺兩造 合約第6條所保證品質即「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無 任何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之情形,故原告得請求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
綜上說明,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而被告羅金發為連帶保證



人亦應同負賠償責任。爰依上開各項訴訟標的暨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本院就上 開訴訟標的擇一為原告勝訴判決。
㈩並聲明:求為判決: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351,2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本件兩造之爭執在於系爭魚缸模具,是否未依約定期限交付 ?是否不符約定之品質、效用?如射出成品有磨損料痕及結 合線,其可歸責原因為何?茲分述如下:
⒈本件系爭魚缸係由原告提供樣品(如庭呈附件A)及在契 約中限定其「2.尺寸(底層30×22×22cm、上層30. 7 × 7.7×22cm、厚度3cm)、重量(限定成品總重為1,200 公 克)、材質為PS」,要被告溫興公司依此樣品及規格開模 ,被告溫興公司即據此自行繪製3D設計圖,並提前完成系 爭魚缸模具。且被告溫興公司就系爭魚缸模具,確係已於 約定期限97年8月8日之前3日已交付原告,而由原告指定 之射出廠(即泰讚公司)為試模,被告溫興公司因而獲得 原告加發之30,000元獎金,為本件不爭之事實,是被告溫 興公司已於期限前交付系爭魚缸模具,自甚瞭然。而依模 具使用之特性,須為反覆試模及作如拋光等調整修正過程 ,以因應產品或客戶之需求,是如謂模具交貨日即係謂可 以之為量產日,顯不符業界實情。此稽之系爭魚缸模具合 約中第4條所載:「交貨日期及地點:97年8月8日準時交 貨,且由甲方指定之射出工廠量產驗收,直至交貨驗收完 畢之日止,乙方不得異議。」之語,亦可明見交貨之日與 驗收完畢之日,顯屬兩事,原告將之混為一談,率稱交貨 日即係驗收完畢之日云云,顯非可採。是原告所稱被告溫 興公司交貨遲延云云,並非事實。
⒉又被告溫興公司所交付之系爭魚缸模具,已符系爭合約之 約定:
⑴按系爭魚缸係由原告提供樣品予被告溫興公司,及兩造 在合約第1條中已定明系爭模具之規格為「底層30×22 ×22(cm)、上層39.7×27.7×22(cm)、厚度3(cm )」、第5條定明模具材料為「P20鋼材製作,並依甲方 提供之魚缸樣品尺寸製作」,就上情,兩造無爭執。而 系爭魚缸模具業以之製成至少360個以上魚缸產品,由 原告包裝出貨,且被告溫興公司原本就設有「吹氣閥」 之裝置,亦經被告溫興公司檢呈該模具之3D設計圖在卷



。本件魚缸產品料痕(結合線)之產生,乃在所難免, 且系爭魚缸產品乃經原告限定為1,200公克,此稽系爭 魚缸模具合約第6條所定甚明,如依原告所稱之可在魚 缸底部加厚,以避免產生料痕云云,此不僅未必可達到 預期效果,且勢必超過原有限定總重,實不可行。另據 證人施允中於本院100年4月15日、100年5月6日審理中 之證述,及證人即邰港公司人員吳岱宜於本院100年4月 15日、100年5月6日審理中之證述,本件系爭魚缸模具 在外面行情約為700,000元左右,而被告溫興公司則僅 要價290,000元而已,已然虧本,毫無巧取暴利之可言 。再者,被告溫興公司係完全依照原告所提供魚缸樣品 及合約所定規格、材料而製作交付模具,如此豈能謂不 符兩造合約之約定。至於,該魚缸產品於射出時有氣爆 破裂或拖痕產生,實係肇因於原告之魚缸原本設計不善 (即交接處為垂直角度,側壁高度太高,錐度太小)或 射出操作技術不夠所致,其透明度較低,亦係與其所用 為較價廉之PS材質有關,乃均非可歸責於僅按魚缸樣品 、規格開模之被告溫興公司。至於,原告之客戶邰港公 司將百分之百會有的結合線誤為瑕疵,而與原告終止合 約,更非可歸責於被告溫興公司,不待贅言。
⑵本件依被告溫興公司提出之「系爭魚缸模具成本分析表 」所示,該魚缸模具(鐵製,總重量達1, 296公斤,實 物大小為:長76公分×寬45公分×高50公分)之製作成 本即達321,000元,標準加工時間總耗時37工作天,被 告溫興公司第一次向原告報價為330,000元,須45工作 天完成,而於雙方簽約時,被殺價成290,00 0元,工時 亦被壓縮成15天內完成。由此可明,被告溫興公司就上 開魚缸模具之承作,縱有利潤,亦實微薄。至於,原告 稱系爭魚缸模具生產之產品,表面不光滑,也不透明, 為看不到魚兒在水中游動之魚缸云云,然實際上,以系 爭魚缸模具試模出來之產品,其表面光滑亦甚透明,是 原告所謂看不到魚兒在水中游動云云,實屬無稽。且該 魚缸產品是否透明,乃與所用原料有關(按原告公司係 以PS為生產原料,依其材料特性,透明度當然比不上玻 璃或壓克力製品),亦不待贅言。是就系爭魚缸模具合 約第6條所定「量產之魚缸表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 料痕及頂針痕」以言,乃應依雙方所合意報酬之多寡及 現行工業技術水準等情事,以為認定有無不符契約約定 之品質、效用。即言之,若約定之報酬極高,品質、效 用自應隨之提高,甚至應高於一般業界水準,惟若約定



之報酬低,自無法苛求,始符誠信。衡以
本件系爭魚缸模具所產製之魚缸,以PS為生產原料,一 體成型,實已符合現行工業技術水準,並無特別之磨損 料痕及頂針痕,而就系爭魚缸模具之訂購總價僅為290, 000元,已嫌偏低,是系爭魚缸模具合約所謂「魚缸表 面須光滑透明不得有磨損料痕及頂針痕」,乃不宜作過 度嚴格之解釋,以符實際。本件原告與邰港公司所簽立 之2007年12月28日合作契約書及2008年1月7日之合作契 約書(附約),被告否認其真正,而縱設為真實,然其 曾委由他人製作模具,花費多時,仍無法獲得滿意之模 具,迄至97年7月25日始與被告溫興公司簽立系爭魚缸 模具合約書,要求於97年8月8日即要準時交貨(期間僅 有短短15天),而被告溫興公司因之日夜趕製,於97年 8 月5日即提前交貨,被告溫興公司努力以赴之情,實 不待贅言。而究其實際,本件魚缸產品料痕之存在,本 屬正常,稽其線痕十分微細,尚非造成不美觀,亦未予 影響其堅固耐用之品質,尚難謂為瑕疵,惟原告卻一再 對被告溫興公司刁難不予付款,委無誠信之可言。 ⑶本件系爭魚缸模具試模產製之魚缸,原告僅以其主觀上 之認定有瑕疵(實係受其上手邰港公司之認定影響), 而要求被告溫興公司修改,已有非是,惟被告溫興公司 本「客戶滿意至上」之原則,於交貨後仍儘量配合修改 ,亦經原告之經理林秋宏簽字認可,此有該「標準」品 照片及林秋宏於本院98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中之供 述可稽。詎料原告最後仍以其客戶邰港公司認定該魚缸 產品有瑕疵、未符合標準為由,拒絕付款,顯屬無理。 且依契約相對性而言,原告與其客戶邰港公司之約定如 何,因被告溫興公司非該契約之當事人,且二造系爭魚 缸模具合約並無約定模具有無瑕疵應以第三人邰港公司 之認定為據,本即與被告公司無關,況邰港公司之認定 產品有瑕疵(料痕),本屬誤解,已如前述。是原告率 以其客戶邰港公司認定該魚缸產品有瑕疵、未符合標準 云云,而認系爭魚缸模具有瑕疵,拒絕付款並索賠,顯 不足取。事實上,原告之網站資料中仍標示以被告之魚 缸模具所產製之魚缸為其「2008最新產品」,顯見系爭 魚缸產品已能上市販售,是其所謂之瑕疵,乃非有意義 之瑕疵,甚明。
⑷基上所述,系爭魚缸模具並無不符契約意旨之瑕疵,原 告主張因之受有損失,請求被告賠償云云,顯無理由。 ⒊另就卷附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101年4月9日應用科大工



字第10130007800號函附「模具製成品乙案之鑑定結果」 ,亦可明在本件已由原告限定系爭魚缸之規格(尺寸、重 量及材質)及樣式下,該製品會因而產生結合線(料痕) 及拖痕,甚至於脫模時易產生爆裂,乃屬當然;縱如上開 鑑定報告所建議:單邊斜度tan-110×210mm=3.67mm,所 得到的結果C=3.67mm×2=7.34mm、D=3mm,則其總重量 為目前產品的1.5倍,原告更不可能接受。由此可見,本 件系爭魚缸模具之癥結出在原告所限定規格與重量的牴觸 。是原告主張上開其所謂的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溫興公司, 顯屬無理。
㈡又原告另所稱所受損害之「試模用料:220,688元」、「射 出廠試模工資費用:110,000元」等,並無確實依據,而所 失利益部分,亦屬無稽,且如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之瑕疵 ,均因原告所限定樣式、規格與重量的牴觸,非可歸責於被 告溫興公司,是其所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顯無理由。綜上所述,原告之訴,並無理由。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訴不爭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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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溫興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