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達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德傑
代 理 人 廖益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 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 年6 月11日屆滿(101 年6 月9 日及 10日為休息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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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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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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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偉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中華路│100年11月10日 │231,000元 │HN0000000 │
│ │ │分行 │ │ │ │
│ │ │(設於臺南市永康區│ │ │ │
│ │ │小東路473 號之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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