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09號
TNDV,101,除,209,2012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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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涂宜蓁即幼苗創意企業社
代 理 人 涂淑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年1月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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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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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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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坤玲│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12月15日 │8,880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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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