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選舉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75號
TNDV,101,訴,875,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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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郭木富
被   告 郭泰松
      廖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選舉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亦有規定。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格式記 載,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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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