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49號
TNDV,101,訴,849,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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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劉瓊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慧珍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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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