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7號
原 告 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500元,應
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2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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