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九五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 理 人 劉興維
右聲請人因與張世杰、張林碧治、許雪玉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
促字第五九五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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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本院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為核發,此觀聲請人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即明,上開支付命令 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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