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家彬
被 告 金展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蔡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7,87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