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8號
TNDV,101,建,18,201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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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 ,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5,74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2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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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