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389號
TNDV,101,司聲,389,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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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陳正成
      陳進添
      陳正國
相 對 人 施明正
      施春聲
      施華歌
      施文章
      施麗吟
上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 度訴字第682 號判決聲請人之訴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判決 確定在案,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經核計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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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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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1,989元 │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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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 10,400元 │同上 │
│及建物測量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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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17,983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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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證人日│ 540元 │同上 │
│旅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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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0,912元 │均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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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