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37號
TNDV,101,司拍,237,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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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王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忠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15日至139年9月 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忠和於①94年11月14日②97年3月24日③97年3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24,000元②150,000元③1,147,10 8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9年9月19日②109年9月19日③ 109年9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 101年3月14日②101年2月19日③101年2月19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6,930元②109,622元③838,177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活儲明細等影本各1件 、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案件基本資料等影本各3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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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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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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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東區 ○○○○段│520-10│建│1064.00 │1000分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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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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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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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1│台南市東區富│台南市東│6層樓房 │74│74│平│全部 │
│ │04│農街一段36巷│區虎尾寮│鋼筋混凝│.7│.7│方│ │
│ │ │18號 │段520-10│土構造 │9 │9 │公│ │
│ │ │ │地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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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虎尾寮段8146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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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