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254號
TNDV,101,司促,21254,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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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劉偉玲

債 務 人 劉林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偉玲邀相對人劉林桂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
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
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7月10日止累計2
14,732元正未給付,其中70,616元為消費款;140,516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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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