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448號
TNDV,101,司促,20448,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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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債 務 人 高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萬元,借款期間自095年03月09日起至102年
03月0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
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
率4.36%),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39,861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
債務人簽立信用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然債務人應於每月2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4
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信用借款約據之
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
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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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