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257號
TNDV,101,司促,20257,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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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吳煥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①壹拾壹萬叁仟零捌拾陸元②貳拾捌萬柒仟伍
佰叁拾肆元③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八點七五②
二十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煥武於民國97年10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01年6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27元及費用7674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吳煥武於民國100年9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
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1年6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5元及費用3407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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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