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
債 權 人 巃記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鈴記
債 務 人 林栢群即沛鑫開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②叁
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③叁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④叁萬壹仟陸
佰陸拾陸元⑤叁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②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③一百零一年一月三
十日④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⑤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FD0000000、FD0000000、FD0000000、FD000
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一
年一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一百零一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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