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補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106年度家抗字第9號裁定,
廢棄106年1月18日本院105年度家補字第779號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本院爰重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請求
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主張之遺產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余船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各核定如附表所載,總計
為新臺幣(下同)7,649,350元,此有元大銀行帳戶餘額查
詢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花旗
銀行透支性房屋貸款餘額證明書、貸款繳款憑條、殯葬費支
出明細等影本附卷可稽,又原告甲○、乙○之應繼分各為3
分之1,是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099,567元(
計算式:7,649,350元×2/3 =5,099,5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9,56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490元。
二、又原告前已向本院繳納裁判費94,555元,已逾上揭應繳之裁
判費,則原告就其逾繳金額部分,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併予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余船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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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種類│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新臺幣)│
│ 積 ├──┼──┼───────────────────┼───────┤
│ 極 │ 1 │投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 818元│
│ 財 ├──┼──┼───────────────────┼───────┤
│ 產 │ 2 │投資│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20,000股 │ 1,680,000元│
│ ├──┼──┼───────────────────┼───────┤
│ │ 3 │投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25,000股 │ 1,176,250元│
│ ├──┼──┼───────────────────┼───────┤
│ │ 4 │投資│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30,119股 │ 5,029,099元│
│ ├──┼──┼───────────────────┼───────┤
│ │ 5 │投資│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06股 │ 570,005元│
│ ├──┼──┼───────────────────┼───────┤
│ │ 6 │投資│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 576,000元│
│ ├──┼──┼───────────────────┼───────┤
│ │ 7 │投資│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55股 │ 14,031元│
│ ├──┼──┼───────────────────┼───────┤
│ │ 8 │投資│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45股 │ 13,288元│
│ ├──┼──┼───────────────────┼───────┤
│ │ 9 │投資│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307股 │ 5,955元│
│ ├──┼──┼───────────────────┼───────┤
│ │ 10 │投資│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 │ 457,000元│
│ ├──┼──┼───────────────────┼───────┤
│ │ 11 │投資│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股 │ 678,000元│
│ ├──┼──┼───────────────────┼───────┤
│ │ 12 │存款│元大銀行活儲存款 │ 173,842元│
│ ├──┼──┼───────────────────┼───────┤
│ │ 13 │存款│元大銀行外匯存款美金208.18元 │ 6,555元│
│ ├──┼──┼───────────────────┼───────┤
│ │ 14 │存款│農會 │ 18,924元│
│ ├──┼──┼───────────────────┼───────┤
│ │ 15 │存款│現金股利 │ 211,632元│
├───┼──┼──┼───────────────────┼───────┤
│(二)│ 1 │債務│花旗銀行貸款餘額 │ 2,800,208元│
│ 消 ├──┼──┼───────────────────┼───────┤
│ 極 │ 2 │債務│他人代墊之殯葬費支出 │ 133,552元│
│ 財 ├──┼──┼───────────────────┼───────┤
│ 產 │ 3 │債務│他人代墊之銀行貸款繳息費用 │ 28,289元│
├───┴──┴──┴───────────────────┴───────┤
│上開(一)積極財產-(二)消極財產後,合計遺產價額為7,649,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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