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25號
TNDV,100,重訴,225,201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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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牒如
楊中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明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243元(上訴人林牒如部分為921,243
元,上訴人楊中日部分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2,
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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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