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21號
TNDV,100,訴,1121,2012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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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政義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龍烟,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1號履
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10,744元(每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5,700元7,408㎡25000/224092= 4,710,74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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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