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35號
TNDM,98,訴,435,2012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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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甘泰山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042號、第293
8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移送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甘泰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甘泰山陳威丞與陳麗君(經判決無罪 確定)之舅舅,陳威丞與陳麗君分別為址設臺南市○○○街 175 號「力全光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力全公司)、「金 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下稱金樺公司)之登記名義人, 且均為力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甘泰山及謝定憲(通緝中) )、許怡菁(經判決無罪確定)均為力全公司之員工,甘泰 山並擔任臺南市○○路20之1 號「力全公司」之工廠廠長。 陳威丞、陳麗君、許怡菁(下稱陳威承等人)及謝定憲均明 知扣案之日劇影音光碟,係各該影音光碟內容所示日本商之 視聽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 WTO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之約定,均 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 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甘泰 山、陳威丞等人及謝定憲,自民國94年2 月間起,共同基於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聯絡,以「YUKI」名義對外聯絡,並提供以陳麗君 名義申請之第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聯繫之用,以每片新 臺幣(下同)13元左右之價格,接受曹振宗等人(曹振宗經 判決無罪確定)之委託。曹振宗等人,將已刮除母版碼之日 劇母版,委託不知情之新竹貨運公司,以收件人為「YUKI」 名義,寄送至臺南市安平站,再由許怡菁等人領取後,交由 甘泰山在力全公司之上開工廠,以光碟射出成型機、平板印 刷機等機器壓製。陳威丞等人、甘泰山及謝定憲等,將製作 完成之日本視聽著作光碟,委託不知情之超峰貨運公司等, 寄送至曹振宗等人位於臺中市○○路298 巷26弄32號之1 之 「波音公司」加以包裝。再由曹振宗詹鳳美開立發票人為 智翔有限公司、帳號為16456 號之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支票作為價金後,委託不知情之新竹貨運公司等,寄至力全 公司,由許怡菁等人簽收後,由力全公司分別存入在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之力全公司、羅貴彰帳戶提示兌現,或 背書轉讓與其他廠商。曹振宗等人將委由陳威丞等人壓製之 盜版影音光碟,再以每片100 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址設臺 中市○○路34號、臺中市○○路○段211 號等「F18復興店」 、「F18福星店」、「F18民族店」、「F18 西屯店」等連鎖 店之負責人毛明義(經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址設臺北縣新莊市○○路267巷11號 1 樓「飛馬公司」之林振勳(經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 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確定),並分別 在上址,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之第三人。嗣於96年6月26 日 下午1 時許,在臺中市○○路298巷26弄32號之1「波音公司 」,查獲曹振宗等之盜版批發倉庫及包裝工廠;隨即又於96 年6月26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路267巷11號1樓 「飛馬公司」,查獲林振勳等人之盜版批發倉庫。復於96年 7月20日,循線在址設臺南市○○○街175號「力全公司」查 扣母版鐵片等;在址設臺南市○○路20之1 號之工廠,查扣 光碟射出成型機6臺、平板印刷機3臺、曬板機1臺、洗版機1 臺、烘版機1臺。因認被告甘泰山涉犯刑法著作權法第91 條 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三、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 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 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著有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無罪判決 本無庸交代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罪事實,無非係以:被告甘泰山李天福之供述、證人曹振宗詹鳳美、黃雅岱、林加修詹夫生詹鳳玲呂宏文林振勳林壹郎許怡菁、杜孟 璇、楊張雪英郭漢鐘甘福生甘振良之證述;另案被告 陳威丞、陳麗君及許怡菁等人之供述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謝定憲之入出境資料、曹振宗交付「YUKI」之 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之智翔有限公司支票及明細表、20 06年工商日誌、支票票頭存根、名片、工商登記資料、臺灣 企銀外出代收單、羅貴彰之臺灣企銀開戶資料、力全公司之 臺灣企銀開戶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96年10月15 日函(95年5月至96年6月之外出代收單)、超峰快遞收送貨 單、新竹貨運查貨號碼0000000000號之簽收單、波音公司之 00-00000000號電話與力全公司之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聯 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 號判決書、租賃 契約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 號卷中之訂貨 單、請款單、定片單、飛馬公司預定單、飛馬公司退貨單、 日劇表、email 資料、刻版單、照片、曹振宗繪製之現場圖 、yuki貨款資料、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96年7月9日中北 平字第09602500192號函(詹鳳美支票20 張)、臺中商業銀 行北太平分行96年7月7日中北平字第09602500198 號函、臺 中商業銀行總行96年7月25日中業管字第09607009422號函、 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27 日函、權利證明等、經濟 部光碟聯合稽查小組96年8月31 日96經光聯查第0960000075 號函、母片181片、錄影卡帶64捲、包裝機2臺、包裝紙2 萬 張、光碟空盒520個、電腦主機2臺、出貨單、收據、盜版影 音光碟4 萬多片、訂貨、送貨單、客戶往來資料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與曹振宗等人並不認識,無從與之為違反著作權 法之犯意聯絡;「YUKI」即李天福,並未於力全公司擔任任 何職務,曹振宗等人係與李天福聯絡,而李天福交予力全公 司壓製之光碟均有著作權證明文件,非盜版光碟;依著作權 法第42條規定,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著作,究係何人所有,並 無人出面指認,參以卷附本件全部證據資料均未見有附表一 至三所示該等著作財產權證明之相關文件,則附表一至三所 示之著作是否仍享有著作權,而無著作權法第42條所示之各 項情形,實屬不明;且曹振宗陳威丞等人之案件亦經判決



無罪確定,益證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等語。
五、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劇影音光碟,係於96年6 月26日在曹振宗 臺中市○○路298 巷26弄32號之1 之波音公司所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日劇影音光碟,係於96年6 月26日在臺北縣新莊 市○○路267巷11號1樓之飛馬公司所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 日劇影音光碟,則係於96年2月24 日在臺中縣龍井鄉○○○ 路東園巷37號扣得,以上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 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及本案起訴書認定在卷可憑,且為被告 所主張(本院卷一第161 頁),足見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日劇影音光碟均非在力全公司或其廠房內所扣得。按影音 光碟壓片是透過模具高壓射出成型而來,所有來源之光碟母 片(母源)必須進行鋼板刻版作業以做為光碟射出壓片之模 具,其原理係將CD-R、DVD-R、DLT等光碟母片導入刻版機進 行壓模(Stamper )鑄作,依據射出子母模的原理將光碟母 片訊號在刻版機顯影並做成具有數位折射訊紋之電鑄鋼模, 以做為光碟射出壓片的母模,將此電鑄鋼模裝上光碟射出成 型機後,所有光碟壓製都受到此母版的鏡射資料,而達成光 碟複製之目的,簡言之,就是把光碟母片的資料做成金屬母 版,利用射出機大量做出和母片一樣資料的東西。而查,力 全公司為一專業光碟壓片廠商,具有大量重製影音光碟之設 備及技術,此有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工廠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警影卷第159至160頁),且有扣案之光碟射出成型機 等機器設備(警影卷第42頁)可資佐證。
㈡警方固於96年7 月20日在力全公司內扣得母版鐵片78片,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 目錄表附卷可稽(警影卷第37頁),惟該母版鐵片並未有與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日劇片名相符之內容,此由警方未 將該母版鐵片內容造冊標示是否有片名、片碼等經勘驗比對 相符後之明細自明。另警方於96年7 月21日,在臺南市○○ 路61巷2號旁加建鐵皮屋內,有扣得母版(鐵製)8箱、光碟 片封面圖標17箱、裸片(平民律師)300片、裸片(嵐)500 片等物,經警方造冊清點結果,全部鐵版總計5053片(嗣已 更正為5056片,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29號影卷【下稱本院另 案卷】第259 頁),全部鋁片總計4270片(嗣已更正為4274 片,本院另案卷第259 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二中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冊 等資料在卷可徵(警影卷第56至60頁、第71至118 頁),而 上開在鐵皮屋內所扣得之鐵版、鋁片經警方比對與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日劇片名有無相符結果,其中如附表一所示



日劇350款中有225款與力全母源及上色鋁版相符,力全母源 片編號C中175款相符16款、編號B中123款相符93款、卡通版 18款無相符、兆崧上色鋁版60款相符30款、恆基上色鋁版67 款相符7款、比對清單上色鋁版236款相符219 款;另如附表 二所示日劇56款中有44款與力全母源及上色鋁版相符,力全 母源片編號C中175款相符4款、編號B中12 3款相符27款、卡 通版18款無相符、兆崧上色鋁版60款相符5 款、恆基上色鋁 版67款相符0款、比對清單上色鋁版236款相符38款;另如附 表三所示日劇6款中有6款與力全母源及上色鋁版相符,力全 母源片編號C中175款相符1款、編號B中123款相符2款、卡通 版18款無相符、兆崧上色版60款相符1 款、恆基上色鋁版67 款相符0款、比對清單上色鋁版236款相符5 款,此有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台中分隊職務報 告書暨檢附之比對清冊在卷可憑(本院另案卷第261至262頁 ),而上開經比對相符部分,其中如附表二、三所示日劇片 名係均包含在如附表一所示日劇片名中,有前揭比對清冊可 憑,堪認上開扣案之母版鐵片,若確為壓製如附表一所示日 劇影音光碟之金屬母版,亦足以壓製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日 劇影音光碟,應屬無疑。
㈢前揭於96年7月21日在臺南市○○路61巷2號旁加建鐵皮屋內 扣得之母版鐵片及鋁版,被告均否認為力全公司或被告所有 (本院卷一第161頁),查前揭臺南市○○路61巷2號旁加蓋 之鐵皮屋共計有4間,其中第1間係租給賣麵業者,第2間( 含第2個跟第3個門)是由謝定憲承租,第3 間是屋主自用等 情,業據證人即屋主楊張雪英於警詢時供明在卷可按,且有 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資佐證(警影卷第62、65至67頁), 另證人李天福於本院另案審理中結證稱:伊係以「YUKI」為 代號接受曹振宗委託壓片,等收到曹振宗所交寄之母源後, 伊再委託甘泰山在力全公司壓片等語(本院另案卷二第290 至291頁);復結證稱:96年7月20日在永華二街175 號扣到 母版鐵片78片,96年7月21日在新建路61巷2號旁鐵皮屋扣到 母版8 箱,這些東西都是伊的,是曹振宗交給伊的母源等語 明確(本院另案卷二第311 頁),核與證人曹振宗於本院另 案審理時到庭結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 號 刑事判決附表扣案所示的這些片名(即如附表一所示日劇影 音光碟片名),伊都是請「YUKI」壓片的,如果請「YUKI」 壓片,伊只要提出片名名稱、授權書、委託加工書還有CDR ,就是DVDR,他再去做,有母源才會做成鐵片就是母版,伊 每次提供給「YUKI」只要提供母源,還有前面講的那些資料 ,母源的正式名稱就是DVDR,伊請「YUKI」加工完,「YUKI



」會把光碟片連同壓製鐵版、鋁版寄給伊,要有鐵版才能壓 光碟片等語(見本院另案卷二第99至100 頁)之情節相符, 足見被告辯稱在鐵皮屋內扣得之母版鐵片及鋁版並非伊或力 全公司所有等語,應可採信。又壓製如附表一所示日劇影音 光碟之金屬母版其光碟母片(即母源),應係由證人曹振宗 所提供,應無疑義,此部分亦與公訴意旨認定係曹振宗提供 母版供「YUKI」之人重製如附表所示日劇影音光碟之結論相 符。
㈣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他人著作罪,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要件,其所謂「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財產權」,指未依法取得授權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 ,因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言。本件公訴意旨係認陳威 丞與陳麗君均為力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怡菁則為力全公 司之員工,本件被告為力全公司之廠長,被告與陳威丞、陳 麗君、許怡菁等人因接受曹振宗之委託,由曹振宗提供已刮 除母版碼之母版,在力全公司之上開工廠,以光碟射出成型 機、平板印刷機等機器,擅自重製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日本 視聽著作,經檢察官以被告及陳威丞等人係侵害著作權人之 著作財產權為由,提起公訴,而查,前揭壓製光碟片所需金 屬母版之光碟母片(即母源),係由曹振宗所提供乙節,已 如前述,是被告與陳威丞等人既係依曹振宗所提供之母源來 重製光碟,則被告與陳威丞等人是否有擅自重製他人之視聽 著作,自應以曹振宗是否有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授權 為斷。換言之,被告與陳威丞等人是否構成犯罪,應以曹振 宗另案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是否有罪為前提。查曹振宗前 雖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判決,認其有 共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銷售 等情,因而論處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惟前揭智 慧財產法院判決關於曹振宗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經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0號判決,以(一)、本件重製光碟厥 為憑以認定曹振宗犯罪之最主要證據,依上開規定,至少應 分門別類而以代表性之光碟,藉適當設備,顯示聲音、影像 、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完 成證據開示程序。卷查原審對之僅以一般文書之方式,提示 「扣押清單」、「母片」或「錄影帶」,並未以適當之設備 ,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尚難認已合法踐行此科學 證據之開示程序。(二)、本件曹振宗所提「其與MICKEYIN 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SAMOA )(下稱米騎公 司)之合約書」及「馬來西亞RHYTHM公司與日本CLIOSHINCO



.LTD之合約書」,無非主張其係獲得正當授權以重製本件光 碟,關於合約書之真實性,原判決未經調查,遽爾論科,亦 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等為由,將前開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關於曹振宗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撤銷,發回 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刑智上更㈠ 字第34號審理結果,認該案被告曹勝清(原名曹振宗)被查 扣之日劇光碟,固無來源識別碼,或母版之來源識別碼遭刮 除,但其係經合法授權,且告訴取締古榮琳查獲之日劇「怪 醫黑傑克」、「十四歲之媽媽」、「弦月凝空」、「小孤島 大醫生」、「在你成為回憶之前」、「家族」等光碟內容中 均有該案被告曹勝清申准註冊之「智翔」商標,經智慧財產 法院勘驗該案查扣之日劇光碟內容中亦有上揭商標,該案被 告曹勝清應係相信有取得合法授權始敢將其註冊商標使用於 日劇光碟,故其亦無故意擅自重製、銷售之主觀犯意,自不 得以查扣之日劇光碟無來源識別碼而為其不利之認定。退步 而言,縱檢察官所稱該案被告曹勝清取得授權為假授權屬實 ,惟其既以代價取得授權,其亦相信有取得合法授權,並無 擅自重製、銷售之主觀犯意,亦與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 物而散布罪,均僅處罰故意犯者不合,不能繩以該罪。曹勝 清係相信查扣日劇光碟有取得合法授權,並無故意擅自重製 、銷售之主觀犯意,且查扣日劇光碟絕大部分確實有取得合 法授權,查扣之「華麗一族」光碟之來源頗有疑義,並無積 極證據足資認定係為該案被告曹勝清所重製銷售,況且佳昇 公司復已就「華麗一族」光碟具狀撤回告訴,此外並無何告 訴人告訴指證,是該案被告曹勝清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之 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改判為無罪之諭知,並經最高法院駁回 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 34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 可參,而依前開說明,被告及陳威丞等人是否有擅自重製他 人之視聽著作,既應以曹振宗是否有構成犯罪為前提,從而 曹振宗既經前揭智慧財產法院認其並無擅自重製、銷售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查扣之日劇影音光碟之主觀犯意,而諭知 其無罪,則縱認被告與陳威丞等人有經曹振宗委託壓製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查扣之日劇影音光碟,亦難反之認定被告 有故意擅自重製、銷售之主觀犯意,因而構成犯罪。陳威丞 等人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82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亦經本 院判決無罪,復經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0 號 駁回檢察官上訴,嗣經確定在案,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資料,顯然無法說服本院 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
查獲時、地:96年6月26日在臺中市北屯區298巷26弄32號之1;查扣日劇光碟共21305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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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 單 位│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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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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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革手帖 │ 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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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頂尖女主播 │ 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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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冰壁 │ 片 │ 5 │
├──┼────────┼───┼────┤
│ 4 │不能結婚的男人 │ 片 │ 6 │
├──┼────────┼───┼────┤
│ 5 │美食偵探王 │ 片 │ 5 │
├──┼────────┼───┼────┤
│ 6 │西遊記 │ 片 │ 8 │
├──┼────────┼───┼────┤
│ 7 │墜入情網 │ 片 │ 2 │
├──┼────────┼───┼────┤
│ 8 │最後聖誕節 │ 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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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鬼嫁日記 │ 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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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美麗人生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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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嫁個好人家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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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老闆這週要出牆 │ 片 │ 2 │
├──┼────────┼───┼────┤
│13 │庶務二課(1) │ 片 │ 1 │
├──┼────────┼───┼────┤
│14 │GOOD LUCK │ 片 │ 2 │
├──┼────────┼───┼────┤
│15 │志村大爆笑 │ 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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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孤島醫生 │ 片 │ 2 │
├──┼────────┼───┼────┤
│17 │大和拜金女 │ 片 │ 2 │
├──┼────────┼───┼────┤
│18 │地獄少女 │ 片 │ 2 │
├──┼────────┼───┼────┤
│19 │1公升的眼淚 │ 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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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冰點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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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拜啟父親大人 │ 片 │ 2 │
├──┼────────┼───┼────┤
│22 │李香蘭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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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壞人們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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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蛋糕上的草莓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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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假面戰士 │ 片 │ 2 │
│ │(K70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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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最後辯護人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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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變身特派員 │ 片 │ 7 │
├──┼────────┼───┼────┤




│28 │夫婦 │ 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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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醫龍 │ 片 │ 2 │
├──┼────────┼───┼────┤
│30 │離婚辯護士 │ 片 │ 2 │
├──┼────────┼───┼────┤
│31 │牙狼 │ 片 │ 3 │
├──┼────────┼───┼────┤
│32 │極道鮮師(1) │ 片 │ 7 │
├──┼────────┼───┼────┤
│33 │神不會擲骰子 │ 片 │ 6 │
├──┼────────┼───┼────┤
│34 │琉璃之島 │ 片 │ 2 │
├──┼────────┼───┼────┤
│35 │HERO特別版 │ 片 │ 1 │
├──┼────────┼───┼────┤
│36 │叫我CA │ 片 │ 4 │
├──┼────────┼───┼────┤
│37 │救命病棟(3) │ 片 │ 1 │
├──┼────────┼───┼────┤
│38 │我的老大我的英雄│ 片 │ 1 │
├──┼────────┼───┼────┤
│39 │傻大姊 │ 片 │ 8 │
├──┼────────┼───┼────┤
│40 │危險姊姊 │ 片 │ 2 │
├──┼────────┼───┼────┤
│41 │不信的時候 │ 片 │ 1 │
├──┼────────┼───┼────┤
│42 │羅密歐與茱麗葉 │ 片 │ 1 │
├──┴────────┴───┴────┤
│第二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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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生存之道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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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愛與死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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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公升的眼淚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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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冷面派遣員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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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虎與龍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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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白色巨塔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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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極道鮮師2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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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白色之戀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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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甜蜜季節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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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邱比特的惡作劇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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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魔女的條件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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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小孤島大醫生 │ 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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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濃情芳心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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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馬屁精之勇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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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陌生人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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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海猿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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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東京愛情電影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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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白之影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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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國光之政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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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大和拜金女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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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愛的力量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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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腳下的道路 │ 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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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4歲的媽媽 │ 片 │ 2 │
├──┼────────┼───┼────┤
│24 │父親大人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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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圈套3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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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極道鮮師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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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冰的世界 │ 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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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自由戀愛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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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笑的大學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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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王樣的心臟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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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買地方報的女人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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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秘密妻子2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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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護士小葵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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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錢道6 │ 片 │ 1 │
├──┼────────┼───┼────┤
│35 │爸爸的眼淚 │ 片 │ 1 │
├──┼────────┼───┼────┤
│36 │櫻桃小丸子2 │ 片 │ 1 │
├──┼────────┼───┼────┤
│37 │傻大姐 │ 片 │ 1 │
├──┼────────┼───┼────┤
│38 │愛與死 │ 片 │ 2 │
├──┼────────┼───┼────┤
│39 │我的生存之道 │ 片 │ 2 │
├──┼────────┼───┼────┤
│40 │心理醫生 │ 片 │ 2 │
├──┼────────┼───┼────┤
│41 │夫婦 │ 片 │ 2 │
├──┼────────┼───┼────┤
│42 │人生好棒 │ 片 │ 2 │
├──┼────────┼───┼────┤
│43 │熱烈的中華飯店 │ 片 │ 2 │
├──┼────────┼───┼────┤
│44 │女婿大人 │ 片 │ 2 │
├──┼────────┼───┼────┤




│45 │赤色疑惑 │ 片 │ 2 │
├──┼────────┼───┼────┤
│46 │整型美人 │ 片 │ 2 │
├──┼────────┼───┼────┤
│47 │辣妹掌門人 │ 片 │ 2 │
├──┼────────┼───┼────┤
│48 │美人 │ 片 │ 2 │
├──┼────────┼───┼────┤
│49 │惡戲 │ 片 │ 2 │
├──┼────────┼───┼────┤
│50 │離婚辯護士 │ 片 │ 2 │
├──┼────────┼───┼────┤
│51 │快遞高手 │ 片 │ 2 │
├──┼────────┼───┼────┤
│52 │不信的時候 │ 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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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結婚男 │ 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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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嫁個好人家 │ 片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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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峰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貨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