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登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登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登高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 9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