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武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武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阮武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