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曾惠慈
被 告 卓鳳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329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 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 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 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 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附帶刑事「訴訟」應指刑事 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 ,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在「民事訴訟 」附帶於「刑事訴訟」,從而,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被害 人固得於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前,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旦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後,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卓鳳珠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月29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3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 役55日、55日,應執行拘役100日,並得易科罰金,當事人 迄今並未提起上訴,原告遲於101年7月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