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1年度,26號
TNDM,101,智易,26,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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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
度偵字第二七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淑玲明知葳爾洋行林玉蓮所拍攝並 刊登在奇摩網站超級商城網頁之手機皮套圖騰圖(名稱為 CARBON FIBER),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詎竟以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一百年五 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路三段139號1樓居所,利用 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己有之「allo0000 000」、「 lovenana6339」之帳號,登入奇摩拍賣網站,擅自重製葳爾 洋行即林玉蓮上該網頁之圖片,而轉貼至以上該帳號刊登之 「臺南☆Allo手機二館☆HTC各型號專用巴黎品味~COSE卡 夢紋手機特價台南可面交」奇摩拍賣網頁,供廣告促銷所用 ,以此方式侵害葳爾洋行林玉蓮之著作財產權。嗣葳爾洋 行員工瀏覽網頁發現上情遂委由輿全法律事務所代為下標購 買,並由同案被告周懷仁(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名翔通訊行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而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 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 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淑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及第九十二條之罪,惟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上開二罪 均為告訴乃論之罪。茲被告已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與 告訴人葳爾洋行林玉蓮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並已於同日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違反著作權法告訴,此有卷附聲請撤回告 訴狀及和解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法條意旨,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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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