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鈺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鈺翎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台南市成衣商業同業公會 (99)南市成衣田字第027號函及被告所出售衣物之照片、告 訴人製作之衣服數量表(本院卷一第91頁)等證據之證據能 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上開書證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鈺翎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宏哥」 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不詳時、地, 取得無法對外販售之劣質成衣一批約4,000件後,即於民國 98年7月21日起,佯以夫妻及住院病患家屬身分,密集出入 於臺南縣永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永康區○○○路901號之 奇美醫院,以取得其他患者或家屬之信任,惟實際係尋覓欲 詐騙之對象,伺機將前揭劣質成衣出售牟利;未久適得知李 秀芬、李麗紅姐妹欲經營服飾買賣,遂由張鈺翎先以品質精 美之衣物充當樣品向李秀芬、李麗紅展示,並佯稱:之前因 曾經營精品店,渠與「宏哥」尚有相同之女性高級精品服飾 一批約6,000件以及吊衣服之鐵架可供其經營服飾買賣云云 ,致李秀芬、李麗紅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年7月 間及8月間,在奇美醫院內,分別給付購買服飾之貨款及吊 衣服之鐵架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2萬元予「宏哥」轉交 張鈺翎,迨李秀芬、李麗紅取得上揭服飾及鐵架後,經查驗 始發現該批服飾款式不一,且數量不足,品質亦有瑕疵而無 法販售,另鐵架亦不堪使用,李秀芬、李麗紅致電向「宏哥 」反應後,「宏哥」佯為承諾退貨還錢,惟事後張鈺翎與「 宏哥」卻避不見面,李秀芬、李麗紅始知受騙,經報警而循 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張鈺翎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詐欺取財犯行,係以:⑴告訴人李秀 芬、李麗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述,⑵被告與「宏哥」販 售與告訴人之衣服大部分為瑕疵品及回收衣商品,尚無法對 外買賣、銷售之事實,有台南市成衣商業同業公會(99)南市
成衣田字第027號函及被告所出售衣物之照片,⑶被告無法 證明所販賣衣服之來源,⑷被告與「宏哥」佯稱夫妻及住院 病患家屬身分,且有被告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宏哥」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8年8月26日至同 年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被告卻供稱不知「宏哥」真實姓 名及年籍資料,為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出售劣質品給告訴人,伊是將之前 自己賣剩下來的衣服,出清低價求售,賣給告訴人,並非詐 欺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 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 資審認,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52年臺上字第1300 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或行為人因而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為要件,如行為人並 未施用詐術,或其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 錯誤,即均與該條之構成要件有間,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 260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張鈺翎與綽號「宏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出售吊衣服之鐵 架及如附表所示衣物與告訴人李秀芬、李麗紅姊妹,嗣由「 宏哥」向告訴人收取新臺幣(下同)17萬元價金後,再將其 中15萬元價金交與被告等情,業據被告供承(本院卷第13頁 背面)及告訴人指述(本院卷第134頁、第134頁背面)在卷 ,且經本院至告訴人存放如附表所示衣物倉庫(臺南市歸仁 區○○○街85巷17號)進行履勘,被告於該履勘現場亦供承 附表所示衣物係其出售給告訴人等語(本院卷第178頁背面 )在卷,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告訴人李秀芬、李麗紅姊妹雖均指稱:當初被告說要出售6 千多件衣服,以一件30元,算5千件的價錢共計15萬元,但 後來被告交付的衣服數量,經清點後只有4478件,故被告交 付之衣服數量不足,顯有詐欺意圖等語(本院卷一第129頁
背面、第142頁),並據被告自承:伊與告訴人間係口頭約 定要出售6千多件衣服,以一件30元,算5千件的價錢共計15 萬元沒錯,另對於衣服件數嗣經告訴人清點是4478件,沒有 意見等語(本院卷一第69頁、第144頁背面)。然查,證人 即被告前夫蔣一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原共同居住 在臺南市○○○○街77號,後來伊與被告離婚後,被告仍持有 該處鑰匙,是一直到該處被強制拍賣掉後,被告才搬離該處 ,而被告曾於94、95、96那幾年在虎尾寮復興國中那邊開過 泡沫紅茶兼服飾店,後來伊有幫被告整理衣服,因為崇德32 街77號的房子將要被拍賣,放在該處的衣服要整理,整理完 可以拿去賣,而因為這些衣服的數量太大太多,伊一人整理 不了,就把這些衣服全部帶到崇誨新村的衛國里活動中心去 整理,有很多人一起整理,也順便在該活動中心賣了三天, 賣剩下的就陸續帶回崇德32街那邊,有一部分衣服則仍放在 上揭活動中心地下室,至於載回崇德32街的有幾件,伊沒有 很仔細去算數字,因為整理完後,春夏秋冬衣服材料有厚跟 薄,薄的可以多裝一點,伊是目測評估崇德32街家裡應該還 會有5、6千件,也沒有確實的數字,之後被告有通知伊說這 些衣服要賣給告訴人,並與告訴人相約要到崇德32街取衣服 ,伊因為出去辦事,交貨當天又遇到下雨,所以伊來不及趕 回去看告訴人取貨,原本伊是想趕回家清點,怕東西太多, 告訴人搬衣服時會搬到其他東西,伊想親自監督等語(本院 卷一第146、147頁、第147頁背面、第148頁背面、第149、 150頁、第150頁背面、第151頁、第156頁背面),證人李秀 芬、李麗紅亦均證稱:當初是與被告相約去崇德32街77號搬 衣服,搬衣服當天蔣一鴻不在場,是後來發現被告交付的衣 服有瑕疵,又聯絡不上被告,才跑去崇德32街77號要找被告 ,結果是蔣一鴻出來,蔣一鴻說該處是伊的住處,只是借給 朋友放貨,蔣一鴻並提供被告新的聯絡電話,才得以聯繫上 被告等語(本院卷一第131頁背面、第138、140頁、第140頁 背面、第141頁)。則據前揭證人兼告訴人所述,渠等既係 在當時蔣一鴻之住處即崇德32街77號取貨,且曾親至該處與 蔣一鴻接洽,並親聞蔣一鴻稱該址係放貨之處無誤,並由蔣 一鴻口中知悉得以聯繫上被告之電話,以該取貨地點與蔣一 鴻暨被告與蔣一鴻之關係等情而觀,足見被告辯稱:衣服本 來放在伊的服飾店臺南市○區○○街喜多服飾,97年暑假時 搬到崇德32街77號蔣一鴻住處,那時伊與蔣一鴻尚未離婚, 衣服也一直放那邊,後來因為崇德32街房子要被拍賣,蔣一 鴻就把衣服拿去整理,交付給告訴人衣服的件數是蔣一鴻告 訴伊的,因為衣服是蔣一鴻整理的等語(本院卷一第144頁
背面、第145頁),尚非無據;是被告既有可能未親自清點 附表所示衣物數量,端賴其前夫蔣一鴻口頭告知,又附表所 示衣物之數量單以袋數計算,即多達百袋,被告向告訴人表 示該粗估衣物數量為五、六千件,尚難認其有蓄意詐欺之意 圖。
㈢告訴人李秀芬、李麗紅姊妹雖另指稱:當初被告是講說要出 售「精品女裝」、「高級女裝」,但後來被告交付的衣物有 超大尺碼,還有男裝、童裝,款式不一,與被告當初介紹的 都不同,被告顯然是要詐騙等語(本院卷一第133頁背面、 第134頁背面、第144頁,本院卷二第96頁背面、第99頁背面 )。然查,證人李麗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賣衣服 給你們時,有無說要賣什麼衣服?)有,賣高級女裝。」、 「(被告如何向你說高級女裝材質、樣式、款式,可否描述 ?)被告之前說他之前開精品服飾店,因為沒有時間經營, 所以把衣服賣給我們。」、「(是什麼樣的衣服?)被告只 是說精品服飾收起來的女裝,說有衣服、褲子這些。」、「 (被告有無跟你描述衣服的材質?)被告有拿了將近十件的 衣服給我們看,這十件衣服屬於薄紗類的上衣、襯衫,看起 來還不錯。」、「(這十件的顏色?)花色有好幾件,素面 就媽媽在穿的素面衣服。」(本院卷二第99頁背面)、「( 被告當初拿給你們的那十件衣服有無包括在這些照片裡面? 提示院二卷第1-73頁)院二卷第7頁右上角第一張照片上面 寫72,第41頁編號102花花的那一件,第56頁右上角編號1。 」、「(這十件全部都是襯衫嗎?)有一條長褲,整條都是 鬆緊帶,類似媽媽出去買菜時穿的那種鬆緊帶的長褲,其他 都是襯衫。」(本院卷二第100頁)、「(被告給你看的那 條長褲,是說是屬於精品女裝嗎?)那不算精品女裝,就是 市場賣一條80元的那種。」、「(這樣你怎麼說被告說都是 賣精品給你?)那看起來是適合媽媽穿,說是精品的話,也 可是算是適合媽媽的那種對象。我沒有說被告都是賣精品給 我,被告是說他是精品店收起來的東西要賣給我們,我不承 認他賣給我們的東西是精品。」、「(那件長褲像是精品店 收起來的東西嗎?)比較像是市場上一般在賣的。」(本院 卷二第100頁背面)、「(被告給你看的其他襯衫像是精品 店賣的東西嗎?)白色上衣的話看起來還可以,像是上班族 在買的。」、「(其他顏色的上衣呢?)其他顏色的就比較 像是歐巴桑的衣服。」(本院卷二第101頁),則依證人兼 告訴人李麗紅前揭所述,被告當初向告訴人展示之樣品衣物 ,其中已包含有販賣族群設定在市場歐巴桑且價值低於100 元之鬆緊長褲及花襯衫,並非「精品女裝」,故被告於向告
訴人姊妹販售衣物之際,並未以價值較高之「精品女裝」為 誘餌,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又經本院於101年3月16日偕同鑑 定人林玉田至告訴人存放如附表所示衣物倉庫(臺南市歸仁 區○○○街85巷17號)進行履勘,其履勘情形詳如附表鑑定 人意見欄及本院勘驗結果欄所示,於該履勘現場多達百袋之 衣物中,僅編號8之包裝袋內為男裝,編號25、27、34包裝 袋內為大尺碼衣服,編號95包裝袋內有屬童裝之褲子,以該 裝有童裝、男裝、超大尺碼之衣物袋數約莫不過5袋,對比 附表所示衣物袋數,其比例不過百分之5,又被告係整批貨 一次出售交付給告訴人,其中夾雜有比例甚低之男裝、童裝 、大尺碼衣物,難認被告有何詐欺之故意。況告訴人向被告 買入衣物,本即預想可於夜市、市場擺攤(本院卷一第134 頁背面),則其銷售對象既涵蓋媽媽、歐巴桑族群,被告出 售大尺碼之衣物與告訴人,衡情亦屬在告訴人預想之販售族 群範圍內,益徵被告並無詐欺故意。
㈣告訴人李秀芬、李麗紅姊妹另指稱:被告交付的衣物為瑕疵 品等語(本院卷一第130、140頁),固經臺南市成衣商業同 業公會於99年2月1日受李麗紅委託查驗成衣服飾內容商品, 並說明「經由公會兩名理監事(林玉田先生及蔡朝陽先生) 至現場堪虞後,數仟件成衣商品佔大部分為瑕疵品及回收衣 商品;尚無法對外買賣、銷售。」等情,有該公會99年2月 2日南市成衣田字第027號函暨所附成衣相片(調偵字卷第12 至21頁)附卷可稽。然查,鑑定人即臺南市成衣商業同業公 會理事長林玉田證稱:伊於99年2月間受委託去歸仁還仁德 那邊鑑定衣服,對於告訴人所提出的衣服,沒有全部看過, 只是抽4、5箱來看,件數約1、2百件等語(本院卷一第119 頁、第119頁背面),鑑定人即臺南市成衣商業同業公會監 事蔡朝陽證稱:伊於99年2月間與理事長林玉田一起去歸仁 鑑定衣服,看了幾件衣服沒有計算,大概1、2百件等語(本 院卷一第125頁背面),則依前揭鑑定人所述,渠等於99年2 月間所鑑定之衣物數量約莫不過1、2百件,相較於告訴人清 點附表所示衣物數量4478件,鑑定人有親自察看鑑定之衣物 數量比例未達百分之5,故臺南市成衣商業同業公會前揭有 關附表所示衣物「大部分」為瑕疵品及回收品之函文內容, 顯不可採。又經本院於101年3月16日偕同鑑定人林玉田至告 訴人存放如附表所示衣物倉庫(臺南市歸仁區○○○街85巷 17號)進行履勘,其履勘情形詳如附表鑑定人意見欄及本院 勘驗結果欄所示,附表編號1包裝袋內編號1A、1I之衣服有 下過水之痕跡,編號1B的衣服有染色,編號1C的衣服製造上 有內襯翻出問題,編號1E、1H的衣服有污損、斑點,附表編
號2包裝袋內編號2A有仿皮脫落問題,編號2B的衣服有污損 、染色,編號2C的衣服有故障、拉鍊壞掉,編號4包裝袋內 編號4A的衣服有氧化,編號4B的衣服內襯裂開,編號36包裝 袋內編號36A的衣服滴到髒污,編號45包裝袋內編號45A的衣 服有斑點,編號59包裝袋內編號59A的衣服車縫線不完整、 翻領有破洞,編號59B的衣服製造未完成,編號59C的衣服沾 到膠類,編號80包裝袋內編號80B的衣服褲頭失去彈性,編 號95包裝袋內編號95A、95B的衣服有污點,編號95C的衣服 斑駁,編號95D、95G、95I的衣服有污垢,編號95H的衣服仿 皮黏稠,此部分為衣物明顯之瑕疵,且經鑑定人林玉田表示 即有可能於被告販售時該等瑕疵已存在,然以該等瑕疵數量 對比附表所示衣物數量4478件,其瑕疵比例未達1成,已難 據此即認被告故意以劣質成衣詐騙告訴人;又附表編號1包 裝袋內編號1D衣服,雖有霉味,附表編號56包裝袋內衣服看 來像賣場展示過的衣服,附表編號12、14、54、60、83、90 、102包裝袋內部分衣服泛黃,附表編號18包裝袋內白色衣 服有斑點,然查本案被告販售附表所示衣物與告訴人之時間 為98年7、8月,距本院101年3月16日履勘之際,已逾2年半 之久,故對於本案衣物泛黃、斑點、霉味等瑕疵,因無法排 除時間久遠因素,自難以此而認被告故意交付劣質成衣。 ㈤告訴人李秀芬、李麗紅姊妹另指稱:被告與「宏哥」稱有吊 衣服之鐵架可供經營服飾買賣,向渠等收取2萬元價金,但 鐵架實際上不堪使用,足見被告是蓄意詐欺等語(本院卷一 第129頁背面、第142頁背面)。然查,證人李麗紅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宏哥、張鈺翎講到鐵架樣式、品質有無特別如 何說?)只說衣服要懸掛,如果要販售排列衣服就一定會用 到的東西,他說你們有衣服沒有鐵架,要去買新的也很貴, 他那邊當初有吊衣架,就說便宜一點賣給我們。」(本院卷 一第142頁背面)、「(是否也是在八月上旬去看鐵架?) 是,看完我們覺得鐵架那些東西並不如他們說的那麼可以使 用,所以我們看完後就說鐵架部分不要,因為這些東西讓我 們覺得不堪使用,請他們把鐵架的錢歸還給我們要請醫療費 。」(本院卷一第143頁)、「(鐵架為何是不能使用的? )那看起來有些只是桿,有些要有支撐架,我倒是沒有看到 支撐架。」等語(本院卷一第143頁背面),證人李秀芬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這些鐵架為何不能使用?)她鐵架根本 就不是在排夜市的東西,好像陳年的舊模特兒,都很舊的東 西,就堆在一個活動中心的地下室。」等語(本院卷一第 129頁背面)。則依證人兼告訴人李麗紅所述,被告與「宏 哥」於向告訴人姊妹推銷販售衣服所需之鐵架時,即已言明
鐵架並非「新品」,才得以便宜販售;又就該鐵架不堪使用 之原因,告訴人李麗紅稱係沒有支撐架,告訴人李秀芬則稱 係老舊之模特兒,彼此姊妹間所述已有不一;再被告確有提 供鐵架予告訴人,然遭告訴人當場拒收,現已無告訴人所指 該鐵架實體以供本院勘驗查核;故該鐵架既經被告與「宏哥 」表示係使用過之舊品在先,而極有可能為告訴人見過鐵架 實體後,本身主觀感受不喜愛而拒收,自難憑此而認被告有 詐欺之故意。
㈥公訴意旨固以被告無法證明所販賣衣服來源,縱使如被告所 供稱是在臺南市○區○○街2段15號結束服飾店營業後所留 下來的衣服,至本案交易時也是屬於兩年多的存貨,被告將 該存貨出清給告訴人,亦有詐欺之故意云云。然查,告訴人 李麗紅證稱:被告是說精品店收起來的東西要賣給我們等語 (本院卷二第100頁背面),可見告訴人於取貨前已知悉被 告欲出清存貨;又被告於販售衣物與告訴人時,並未言明或 保證其衣物之年份,衡以坊間百貨公司、服飾店亦常有換季 或出清存貨、過季商品跳樓大拍賣,自難憑此即認被告有詐 欺之故意。
㈦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佯稱其係奇美醫院患者家屬、與「宏哥」 為夫妻等藉口,嗣並無法提供綽號「宏哥」男子的真實姓名 ,以及在奇美醫院所照顧病患的姓名,認被告預謀詐欺告訴 人云云。然查本案被告交付告訴人之衣物,依本院前揭履勘 結果,已難據此比例甚低之瑕疵品而認被告蓄意以劣質品詐 騙告訴人,業如前述,是縱被告未明確告知其真實身分,然 此因與本案被告交付衣物之品質並無直接影響關係,仍難以 此而認被告有何詐欺犯行。又衡諸成衣買賣之常情,買賣雙 方身分地位等事項實非契約成立之主要交易因素,且依告訴 人二人上開所述等語,顯見被告之身分關係及其與「宏哥」 是否為夫妻等情,確非告訴人二人購買上開衣物之重要考量 依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究否確有詐欺取財之故意,本院認為仍存有 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所提 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亦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包裝袋│告訴人指│告訴人清│鑑定人林玉田意見 │本院勘驗結果 │備註 │
│編號 │稱內容物│點數量 │ │ │ │
│ │(院一卷│(院一卷│ │ │ │
│ │第91頁)│第91頁)│ │ │ │
├───┼────┼────┼─────────────┼──────────────┼─────┤
│1 │白襯衫 │48 │「(這些衣服你翻一下,是否│ │ │
│ │ │ │為女裝還是什麼?)女裝。」│ │ │
│ │ │ │ │ │ │
│ │ │ │「(原則上有什麼一般的衣服│ │ │
│ │ │ │放多久了?有什麼問題?有沒│ │ │
│ │ │ │有瑕疪?)這個也是比較久、│ │ │
│ │ │ │霉味這樣。」 │ │ │
│ │ │ │ │ │ │
│ │ │ │「(它比較久大概是多久?)│ │ │
│ │ │ │大概就是三、五年以上,要好│ │ │
│ │ │ │幾年才會有這種聞起來有這種│ │ │
│ │ │ │霉味就對了,它這個白色的放│ │ │
│ │ │ │久了都會變黃。」 │ │ │
│ │ │ │ │ │ │
│ │ │ │(見院一卷第172頁背面,對 │ │ │
│ │ │ │應照片見院二卷第56頁) │ │ │
│ │ │ │ │ │ │
│ │ │ │「(你感覺這些衣服裡面,這│ │ │
│ │ │ │幾袋一整批的衣服裡面,屬於│ │ │
│ │ │ │回收類的那種感覺的跟那種大│ │ │
│ │ │ │概佔多少?)當然比例比較沒│ │ │
│ │ │ │有像之前看的那個那麼嚴重。│ │ │
│ │ │ │」 │ │ │
│ │ │ │ │ │ │
│ │ │ │「(大概有一半嗎?)應該像│ │ │
│ │ │ │這樣的完整度應該差不多有 │ │ │
│ │ │ │70%,就是說它是賣場收回來 │ │ │
│ │ │ │的東西再賣的,差不多有70% │ │ │
│ │ │ │,30%是瑕疵,看是這樣。你 │ │ │
│ │ │ │如果像正常買賣是,我來買當│ │ │
│ │ │ │然東西都要有這種衣架或者是│ │ │
│ │ │ │包裝好的。」 │ │ │
│ │ │ │ │ │ │
│ │ │ │「(你剛說70%裡面佔多少? │ │ │
│ │ │ │)100件裡面差不多70件。」 │ │ │
│ │ │ │ │ │ │
│ │ │ │「(70件是舊品嗎?)舊的應│ │ │
│ │ │ │該年代也是那麼久,就是說 │ │ │
│ │ │ │70%是沒有下過水的,不是說 │ │ │
│ │ │ │沒有下過水就是說可以賣的,│ │ │
│ │ │ │看起來就是說賣場收起來,有│ │ │
│ │ │ │衣架的,另外30%感覺比較雜 │ │ │
│ │ │ │亂。」 │ │ │
│ │ │ │(見院一卷第175頁至175頁背│ │ │
│ │ │ │面,對應照片見院二卷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1A: │ │ │
│ │ │ │「(這些衣服有沒有特別的污│ │ │
│ │ │ │損或是瑕疵?像1A照片的衣服│ │ │
│ │ │ │。)這件可以說不能賣了。」│ │ │
│ │ │ │ │ │ │
│ │ │ │「(為什麼?)你看它整件都│ │ │
│ │ │ │快要發霉的感覺,這個就不是│ │ │
│ │ │ │放太久了,這件應該是比較久│ │ │
│ │ │ │有下過水的東西。」 │ │ │
│ │ │ │ │ │ │
│ │ │ │「(怎麼判斷1A有下過水?)│ │ │
│ │ │ │下過水之後,燙過之後會平,│ │ │
│ │ │ │但是你看這個地方(指標籤)│ │ │
│ │ │ │會皺皺的,你看這個整個都是│ │ │
│ │ │ │污點。」 │ │ │
│ │ │ │ │ │ │
│ │ │ │「(這是不是放久才造成的?│ │ │
│ │ │ │)應該是這樣。」(見院一卷│ │ │
│ │ │ │第172頁背面,對應照片見院 │ │ │
│ │ │ │二卷第57頁) │ │ │
│ │ │ │ │ │ │
│ │ │ ├─────────────┤ │ │
│ │ │ │1B: │ │ │
│ │ │ │「(像1B照片的衣服,這件有│ │ │
│ │ │ │什麼問題?)這件也是這樣,│ │ │
│ │ │ │白色的部分不會那麼黑,右肩│ │ │
│ │ │ │部上面有染到紅色的,右袖手│ │ │
│ │ │ │肘部分有染到紅色的,左袖口│ │ │
│ │ │ │靠近袖口部分有染到紅色的。│ │ │
│ │ │ │(見院一卷第173頁,對應照 │ │ │
│ │ │ │片見院二卷第58頁) │ │ │
│ │ │ │ │ │ │
│ │ │ ├─────────────┤ │ │
│ │ │ │1C: │ │ │
│ │ │ │「(是否還有其它問題?)這│ │ │
│ │ │ │件衣服是沒有洗過,但是它的│ │ │
│ │ │ │製造有點問題。 │ │ │
│ │ │ │ │ │ │
│ │ │ │「(什麼樣的問題?1C的衣服│ │ │
│ │ │ │製造有問題。)沒有領標,看│ │ │
│ │ │ │起來像沒有下過水,應該這個│ │ │
│ │ │ │是還沒製造完成或怎樣,品質│ │ │
│ │ │ │不好,內襯會翻出來,要把它│ │ │
│ │ │ │翻進去,但是翻進去還翻不整│ │ │
│ │ │ │齊,應該製造還沒有完整。 │ │ │
│ │ │ │(見院一卷第173頁,對應照 │ │ │
│ │ │ │片見院二卷第59頁) │ │ │
│ │ │ │ │ │ │
│ │ │ ├─────────────┤ │ │
│ │ │ │1D: │ │ │
│ │ │ │「(其它的?)像這個東西是│ │ │
│ │ │ │新品,只是比較久而已。」 │ │ │
│ │ │ │ │ │ │
│ │ │ │「(比較久大概是多久?)也│ │ │
│ │ │ │是大概是三、五年以上。」 │ │ │
│ │ │ │ │ │ │
│ │ │ │「(它這個不是都是上架的,│ │ │
│ │ │ │為什麼沒有標籤的比較多?)│ │ │
│ │ │ │它這個當初應該是做像夜市的│ │ │
│ │ │ │生意,它要擺攤,收來收去有│ │ │
│ │ │ │時候吊牌掉了。」 │ │ │
│ │ │ │ │ │ │
│ │ │ │「(這應該不是掉的問題,我│ │ │
│ │ │ │看幾乎都沒有?上架一般不是│ │ │
│ │ │ │都會訂價格?)一般都會這樣│ │ │
│ │ │ │,但是這個霉味很重,很久了│ │ │
│ │ │ │,比較久了。有些吊到撐開了│ │ │
│ │ │ │,沒有替換,還是沒有裝袋子│ │ │
│ │ │ │,這個自然就有一條。」 │ │ │
│ │ │ │ │ │ │
│ │ │ │(見院一卷第173頁至173頁背│ │ │
│ │ │ │面,對應照片見院二卷第60頁│ │ │
│ │ │ │) │ │ │
│ │ │ ├─────────────┤ │ │
│ │ │ │1E: │ │ │
│ │ │ │「(這一袋還有沒有什麼其它│ │ │
│ │ │ │的問題?)1E的照片的衣服也│ │ │
│ │ │ │是有污損、有斑點。 │ │ │
│ │ │ │(見院一卷第173頁背面,對 │ │ │
│ │ │ │應照片見院二卷第60頁) │ │ │
│ │ │ ├─────────────┤ │ │
│ │ │ │1F: │ │ │
│ │ │ │「(1F的衣物是否有什麼問題│ │ │
│ │ │ │?)像這件也是放久才會這樣│ │ │
│ │ │ │有污損,三、五年以上。」 │ │ │
│ │ │ │(見院一卷第174頁,對應照 │ │ │
│ │ │ │片見院二卷第60頁) │ │ │
│ │ │ ├─────────────┤ │ │
│ │ │ │1G: │ │ │
│ │ │ │「(這件短版是否有什麼問題│ │ │
│ │ │ │?)這個(1G的衣服)就是不│ │ │
│ │ │ │能賣的東西。」 │ │ │
│ │ │ │ │ │ │
│ │ │ │「(1G的衣服為什麼不能賣?│ │ │
│ │ │ │)這個看起來就很舊。」 │ │ │
│ │ │ │ │ │ │
│ │ │ │「(這個放了多久?)都差不│ │ │
│ │ │ │多三、五年以上,也有可能七│ │ │
│ │ │ │年以上。」 │ │ │
│ │ │ │ │ │ │
│ │ │ │(見院一卷第174頁至174頁背│ │ │
│ │ │ │面,對應照片見院二卷第61頁│ │ │
│ │ │ │) │ │ │
│ │ │ ├─────────────┤ │ │
│ │ │ │1H: │ │ │
│ │ │ │1H右肩也是有污損,感覺沒什│ │ │
│ │ │ │麼價值的衣服。(見院一卷第│ │ │
│ │ │ │174頁背面,對應照片見院二 │ │ │
│ │ │ │卷第61頁) │ │ │
│ │ │ ├─────────────┤ │ │
│ │ │ │1I: │ │ │
│ │ │ │1I這個沒有辦法賣。因為它的│ │ │
│ │ │ │領標都沒有,看起來舊舊的,│ │ │
│ │ │ │好像有下過水、有穿過的感覺│ │ │
│ │ │ │。(見院一卷第174頁背面, │ │ │
│ │ │ │對應照片見院二卷第61、61頁│ │ │
│ │ │ │) │ │ │
│ │ │ ├─────────────┤ │ │
│ │ │ │1J: │ │ │
│ │ │ │1J的衣服也不能賣。比較舊。│ │ │
│ │ │ │(見院一卷第174頁背面,對 │ │ │
│ │ │ │應照片見院二卷第62頁) │ │ │
├───┼────┼────┼─────────────┼──────────────┼─────┤
│2 │冬外套 │25 │「(這一袋都是女裝就對了?│ │ │
│ │ │ │)對。」 │ │ │
│ │ │ │ │ │ │
│ │ │ │「(比較是新品嗎?)對,應│ │ │
│ │ │ │該是。」 │ │ │
│ │ │ │ │ │ │
│ │ │ │(見院一卷第171頁,對應照 │ │ │
│ │ │ │片見院二卷第52頁) │ │ │
│ │ │ │ │ │ │
│ │ │ │「(你剛才看過的這些衣服裡│ │ │
│ │ │ │面屬於這種有包裝的新品的佔│ │ │
│ │ │ │的比例?)不多,你看這些才│ │ │
│ │ │ │幾件,這些尺碼都一樣,同一│ │ │
│ │ │ │款的東西,賣衣服就是都會這│ │ │
│ │ │ │樣,就是挑回來的東西它會包│ │ │
│ │ │ │裝成這樣讓我們回來賣,當然│ │ │
│ │ │ │這是依平包裝的,如果是衣架│ │ │
│ │ │ │的就像這樣,衣架直接拿回來│ │ │
│ │ │ │就是這樣,但是沒有像這麼,│ │ │
│ │ │ │就是說原本要裝袋子。」 │ │ │
│ │ │ │ │ │ │
│ │ │ │(見院一卷第171頁背面,對 │ │ │
│ │ │ │應照片見院二卷第52頁) │ │ │
│ │ │ ├─────────────┤ │ │
│ │ │ │2A: │ │ │
│ │ │ │ │ │ │
│ │ │ │「(2A這個衣服有沒有什麼問│ │ │
│ │ │ │題?)年代比較久了,仿皮的│ │ │
│ │ │ │都脫落了。」 │ │ │
│ │ │ │ │ │ │
│ │ │ │「(這個要多久大概才會脫落│ │ │
│ │ │ │?)五年以上應該有了。」(│ │ │
│ │ │ │見院一卷第170頁背面,對應 │ │ │
│ │ │ │照片見院二卷第52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