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裕勲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鄭裕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7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鄭裕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101年3月8日、5月9日分別裁定自同年3月16日、5月16日起分別延長期羈押期間 2月。雖本案業已審結,並已於101年6月19日宣判,然被告業已提起上訴,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因犯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性交之物品、恐嚇危害安全、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物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在案;其所犯強制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性交之物品罪,復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